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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院是指专门处理涉及婚姻家庭领域各类家事案件的审判机构的总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本国的家事法院,构建了完善的家事法院制度。各国之所以建立家事法院,重要原因在于家事法院的处理对象“婚姻家庭关系”,与普通的财产契约关系相比具有显著的特殊性。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一种具有身份性质的社会关系,是典型的初级关系或者复杂关系,该种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其波及之范围及影响往往是巨大的,它不仅涉及家庭内私人之间的权益之争,同时也涉及社会之公益,如果该类纠纷得不到妥当解决,势必会引发某些严重的家庭危机,进而危及社会和谐之秩序。正因此,很多国家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了专门处理家庭案件的家事法院。从性质上看,家事法院不仅具有司法性质,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行政性质和社会性质,是综合性地法院;从功能上看,家事法院既具有普通法院所具有的解决纷争功能,还具有调整、修复和治疗家庭关系、保护儿童最大利益以及社会服务等功能;从价值层面看,家事法院把实质正义、高效快捷、和谐秩序等作为其最重要的价值追求。与普通法院相比,家事法院具有综合性、个别性、科学性、社会性、前瞻性、大众性、非形式性、非公开性、治疗性和整合性、温情性等特色和优势。为了更好地实现上述目标,家事法院除了在其内部设置家事法官之外,还常常设置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等辅佐机关。在其外部,则建立与某些公益组织的合作机制,将家庭关系的调查事项或心理谘商事务委托给其予以实施。在我国当今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我国也应当顺应社会关系之法权,建构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家事法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