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律合宪性审查既是法理学上的一个重大学术问题,也是马里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重大实践问题。本论文综合运用理论、实证和比较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系统分析了马里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的起源、特点、范围、标准及不足之处,并进一步以别国的理论和实践为基点提出了一系列完善马里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建设性改革建议。全文共分四章节。第一章首先分析了马里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历史演变及改革,分析包含了从其起源到具体的宪政制度等内容。分析表明,马里法律合宪性审查在其变革过程中由多个不同的司法机关掌控,审查措施也各不相同。在马里第一和第二共和国时期,法律合宪性审查由国家法院宪法审判庭和最高法院宪法审判庭负责。因继承前共和国的制度经验,第三共和国时期的法律合宪性审查机制在其宪法历史上是备受推崇的。1959年6月59-18号苏丹共和国(前马里共和国在法国殖民时期的称谓)宪法的颁布标志着马里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框架内开始有了宪法法庭。该宪法第7节用四个法条规定了有关国家法院的事项。该法第一次规定了国家法院的建立及其组织和管辖权范围。法国殖民时代结束后,1959年6月59-18号苏丹共和国有关国家法院的规定便被纳入1960年9月22日马里第一共和国宪法之中。1960年9月22日宪法保留了国家法院宪法审判庭能够负责法律合宪性审查事宜。1965年马里进行了司法改革。1965年3月13日65-1号法律废除了国家法院并将其宪法审判庭转移至最高法院,并保留其职能。于是法律合宪性审查事宜开始由最高法院的宪法法庭负责。在马里第三共和国出现之前,该最高法院宪法审判庭负责马里法律合宪性审查。马里的政治体制在1991年3月26日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与此对应,马里在1992年1月12日通过了一部新的宪法并在同年2月25日颁布。该宪法第25条规定了8个新的机构,包括宪法法庭,该宪法法庭负责法律的合宪性审查。1992年2月25日宪法第9条规定了宪法法庭的权限。新宪法之所以能够将法律合宪性审查事项纳入其中,是因为其将维护新的政治体制作为法律合宪性审查的核心目标。就马里的宪法法庭能否通过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来有效监督公权和维护公民权利这一问题,本文进一步分析了其中存在的不足。在第一章中论文又进一步分析了马里现行的法律合宪性审查模型及宪法法庭法官独立性中存在的问题.第二章讨论分析了与马里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相关的法律基础及有关法规的性质。马里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包括了宪法(包括宪法正文及宪法序言)、宪法学理及国民大会组织和工作的规则。马里法律合宪性审查对象包括宪法性法律、普通法及国际条约。本文第三章对马里法律合宪性审查判决的类型及其中存在的执行问题进行了分析。本章深入分析了马里法律合宪性审查判决的类型,认为马里宪法法庭法官的判决可以分为两类:有关政治权力机关的判决和有关司法权力机关的判决。在宪法法庭法判决的执行问题上,论文首先分析了判决执行的条件及做出合宪性审查判决的机关,并进一步分析了影响马里现行的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有效性的根本原因。从本章的分析可看出,有多个因素影响了马里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有效性,且各个因素的背后又存在多种解释。马里宪法法庭针对违宪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在效果上存在局限性,对马里宪法法庭各类判决的分析能够证明宪法在维护公民权利不受国家权力机关侵犯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违宪行为侵害其权利时,公民无法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其权利,因此公民便无法真正享有其根本的、普世的、神圣的自由权,无法受到一般的司法和特别的宪法法庭保护。在法律的合宪性审查这一事项上,由政治权力机关独有的宪法法庭起诉权可延伸至普通公民。在自由民主制度下,政治和公共机构必须有维护公民利益的职能,且宪法必须赋予公民一定的权利并保证国家权力不侵犯公民的权利。应当注意的是,在现今的规则发展阶段,马里实在法中的合宪性审查程序规则并不能为公民的根本权利和自由提供充足的保护。马里宪法法庭判决的执行中存在许多问题,原因根植于其宪法法庭体系中。撇开法官判决的有效条件及与判决有关的权力机关,真正的阻碍时常出现在公共权力机关对宪法法庭判决的执行这一环节上。从论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想要真正地维护宪法,必须打击违反宪法的行为,而其中的一个难点便是宪法法庭判决的有效执行。宪法性判决的执行之所以困难,主要原因在于马里的实在法中没有对不执行判决的惩罚规定。实在法难以对不执行判决行为做出惩罚,大概是因为其认为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更偏重于道德和政治理由,而非法律上的考量。此种情况下若想要维护宪法的权威,则必须在马里实在法中加入对违宪行为的认定,因违宪行为对法律秩序的影响极其重大,此种认定便非常之重要。各种对宪法的违反行为将最终改变政治体制的本质。最终只能由司法和政治机构通过宪法提供的法律手段来有效打击宪法欺诈,马里必须在其宪法体系中增加对不执行宪法法庭判决行为的制裁规则,才能使宪法法庭的判决受到尊重。这也是使宪法法庭与当代民主和法治相融合而必须付出的代价。先前的失败经验表明,为了巩固马里的民主制度,马里的宪法法庭必须把通过法律合宪性审查来杜绝违宪行为和维护宪法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责。维护宪法的责任并不应由某一机构单独承担,而应由所有宪法承认的有保护宪法不受侵害责任的机关共同承受。某种程度上,宪法法庭在面对违宪行为时是束手无策的,因为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本质上的抽象性使其不能单纯地分析个人及公权机关人员的违反宪法的行为。此处必须提及马里法官特别的原教旨主义审查方式,该种审查模式更偏重于法案的形式而非内容的解读。最后不能忽视的是行政人员和宪法法庭法官之间的冲突,因勇气的欠缺,宪法法庭法官们更倾向于不处罚违宪行为。尽管马里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存在种种弊端,但不能否认的是,马里的宪法法庭法官在审查违宪行为的确采取了一些好的纠正措施,宪法法庭也的确在维护宪法和监督违宪法律上起到了良好的效果。简而言之,尽管法律合宪性审查的成功与否受司法和政治因素的影响与制约,马里宪法在该场胜负待定的战役中却未起到正向的作用。第四章在分析了马里法律合宪性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后,通过对比分析,本文在第四章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宪法法庭法官的权力、管辖范围和相关规范的建议并进一步提出了一个新的马里法律合宪性审查模型。具体的完善措施包括:提升马里所有的司法机关维护宪法权威的能力,完善维护宪法权威的具体规则体系,建立政治性的法律合宪性审查机制和借鉴法、美赋予社会团体提请法律合宪性审查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建议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