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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梳理澳大利亚新能源法律与政策的演变及其两大具体的法律制度——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和排放交易(碳税)机制,以及澳大利亚新能源法律与国际气候变化法之间的互动,提出新能源法律制度是国际气候变化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澳大利亚新能源法律鼓舞了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进程,推动了国际碳市场的发展,以及丰富了国际气候变化法的内容。中澳两国相似的能源结构、全球能源市场的一体化和良好的双边关系,既为中国新能源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制度借鉴,同时也为建立双边新能源合作机制奠定了基础。除绪论部分外,论文分以下六大部分:绪论部分主要介绍澳大利亚新能源法律与政策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的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论述国际法视野下新能源与国际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提出新能源是破解国际可持续发展困局的唯一出路。世界能源体系正处于十字路口,能源供应和消费的趋势显然是不可持续的,世界正沿着一条不可持续之路蹒跚前行。国际社会倡导可持续能源的努力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面前如此不堪一击。要从根本上阻止全球气候灾难与无法挽回的损失,我们需要一个脱碳的世界能源来源。第二章解读澳大利亚新能源法律与政策的现状及其发展前景。澳大利亚新能源法确立了三大目标——经济繁荣、能源安全和生态可持续发展。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提出“可再生能源目标”的国家,澳大利亚新能源法律与政策走在世界各国的前列,形成了以能源安全、清洁能源、核能开发利用和能源市场为内容的成熟体系,呈现出市场推动与政府引导并重、立法与政策相配套以及能源安全与气候变化相结合的主要特征。澳大利亚新能源发展的大方向业已确定,但是不确定性因素依然存在,未来新能源法律与政策的发展将主要受到国内气候政治的影响。第三章分析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及其运行机制。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一个真正实施“强制性”配额制的国家,以“可再生能源目标”为具体表现形式,确定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占电力总供应的20%。《200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法》及其条例是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的重要法律保障,它建立了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的运行机制——可再生能源证书制度,规定了所有“可再生能源目标”参与者的法律责任。第四章探究澳大利亚排放交易(碳税)机制。作为环境管理制度的创新,碳排放交易机制经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议定书等国际法律文件进入国际法领域,从而解决了碳排放交易机制的法律先决条件。“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主流,它构成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国际法理论基础。在过去十几年时间里,澳大利亚的政党领袖一直以“战争”方式来寻求应对气候变化最佳的政策工具。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减排计划”的实践、《郜若素气候变化报告》和“碳污染减排计划”的立法尝试为《2011年清洁能源法》确立排放交易(碳税)机制铺平了道路。第五章剖析澳大利亚新能源法律与国际气候变化法之间的互动。国际法调整国家利益,特别是国家间共同利益。澳大利亚充分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全球行动对澳大利亚所蕴含的巨大国家利益。在国内立法的支撑下,2010年以来,澳大利亚国际气候政治的最大特征是确保气候变化全球协议的缔结。在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国际气候变化法的未来发展是可以预期的。虽然澳大利亚新能源法与国际气候变化法分属于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体系,但是两者相互契合,共同发挥着减缓气候变化的作用。第六章提出中澳新能源合作国际法律调整的具体应对措施。新能源国际合作是能源国际合作的一大难点问题,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是因为新能源合作牵涉政治和经济因素,是未来国际竞争的焦点,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当下的国际法制环境不利于新能源国际合作,努力构建双边新能源合作机制成为发展中国家的一种无奈选择。中澳两国建设自由贸易区,或许能够成为破解利益集团战略围堵的突破口。适宜的法律制度能够促进中澳新能源合作的进程,因此,以国际组织(机制)为媒介拓展新能源合作的深度,缔结双边新能源合作协定实现合作共赢,加强新能源立法创造良好的国际合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