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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贳权制度是韩国特有的一项传统法律制度,传贳权指支付传贳价,占有他人不动产并使用、收益的权利。《韩国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传贳权的内容。其中第一项的规定为:传贳权人支付传贳金占有他人不动产,按照该不动产的用途使用、收益不动产,对整个不动产后顺位权利人就传贳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从其产生背景看,传贳权是在历史演进中,由于人们居住需求和购买力相对低下的矛盾下,通过习惯所形成的一种不动产使用的形态。另外,在传贳制度制定过程中又受到外国法律,特别是日本和中国的法律的影响。文章首先明确了传贳权为一种物权,同时具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属性。但关于其具体性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传贳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也有学者认为传贳权是一种担保物权,还有一种学说,认为传贳权是一种特种物权。从传贳权立法过程来看,也是经历了很多波折。直到1984年《韩国民法》进行了修订,规定了传贳权的优先受偿效力,使传贳权人的地位进一步加强,也使关于其性质的讨论有了新的发展。1984年之后,法律也经过了几次修改,文章也进行了介绍。传贳权的优先受偿问题,也是传贳权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传贳权像留置权一样,不但占有标的物,而且具有拍卖请求权(《韩国民法》第三百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二条)。民法修改前对传贳权的优先受偿权的承认有争议,但是修改后明文规定承认传贳权的优先受偿权,解决了立法上的问题。因此传贳权设定人迟延传贳金的返还时,传贳权人能请求标的物的拍卖,后顺位权利人比其他债权人有权利受到传贳金的优先受偿。传贳权在《韩国民法》上,是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在现实中,利用率也比较高。从传贳权设定人的角度,是一种很好的融资方法。而对传贳权人而言,传贳权不但是一种解决居住问题的很好手段,并且有强制储蓄的功能。所以不管从传贳权设定人还是传贳权人角度,都偏爱适用传贳权制度。传贳权一般依据传贳权设定人与传贳权人之间的契约进行设定,但也可以通过转让、继承、时效取得等方式取得。在存续期间方面,法律规定最长不能超过10年,双方可以根据合意进行延长,法律也规定有自动更新的制度。传贳权人对传贳物具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修缮的义务。并且传贳权人可以就传贳权进行让渡、租赁、担保、转传贳,不过要受到传贳权设定人的一定限制。而传贳权设定人从传贳权人得到传贳物价值50%-70%的价金,便是传贳金。传贳权期限届满的时候,传贳权设定人具有返还传贳金的义务,如果传贳权设定人不能偿还传贳金的话,传贳权人可以就传贳物拍卖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传贳金因为目的不动产的税收、其他负担的增减,或者因为经济情况的变化没有达到要求时,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传贳金的增减。传贳权除一般物权消灭的事由外,还由于传贳权设定人的消灭请求、传贳权的消灭通告、传贳权的抛弃等事由消灭。讨论韩国的传贳权制度,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便是未登记的传贳权。本文第三章,对未登记传贳权进行了专门的研究。未登记传贳权是指,虽然与物权性质的传贳权相同,但是并没有登记的传贳权,是至今一直传下来的一种习惯。由于习惯问题,以及当事人回避登记等原因,未登记的传贳权大量存在。未登记传贳权作为从前的传贳,实际上与传贳权没有任何区别,只是未经过登记而已。但因为没有登记,就涉及到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所以在未登记传贳权法律适用问题上,是一个难点。对于此问题,《韩国民法》上至今没有圆满解决。文章对传贳权和未登记的传贳权进行了比较,指出了两者很多差异的地方,并且对如何改进未登记传贳权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文章最后一章,把韩国的传贳权制度,与中国传统的典权制度,进行了比较。文章首先简单介绍了中国的典权,然后从十四个方面,阐述了两者之间的区别。如从产生背景看,传贳权主要是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而典权,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为了摆脱败家之名,变相出卖的形式。比较之后,文章分析了传贳权与典权在现实生活中,利用上的差异。发现传贳权在韩国利用率非常高,但典权在中国大陆几乎已经消失,仅在台湾地区,还有少量的利用。文章通过分析这样的差异,认为本质上两者在功能上存在差异,传贳权更侧重融资功能,而典权侧重使用功能。而正也是为什么传贳权在韩国广泛使用,而典权在中国日渐衰弱的重要原因。作者也就此对中国典权的出路,提出了一点意见。最后文章讨论了两个与传贳权典权比较相关的话题。第一是法律移植问题。笔者认为,法律移植有时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但应该尊重本土资源的利用,有选择性的进行移植,并且考虑成本的问题。第二是关于法律制度的选择问题。笔者认为,实现同一种立法目的,经常有几种法律制度或者立法模式可供选择。在选择的时候,应该注意研究各种制度之间具体的区别,结合本国实际,进行制度的选择。并且,尽可能给当事人多一种选择的余地。总之不管从制度介绍或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本文具有一定的意义。笔者也希望通过这篇文章,使中国了解传贳权制度,同时也能为典权的发展提供借鉴,并能引起读者的一些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