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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在满足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外,为了与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达成有效沟通,向市场传递企业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而主动披露信息的一种行为。自愿性信息披露有利于消除资本市场信息的不对称、避免投资者的“逆向选择”和管理者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节约交易成本、树立公司良好社会形象、提升公司的核心价值和市场竞争力,因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截至目前,公司治理与自愿披露决策之间关系的研究主要来自发达国家或地区,我国学者也开展了一些探索性研究,但尚须扩展和深入。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文化的影响,国外的很多研究成果并不能很好的适用与我国上市公司。那么,在中国证券市场面临整体“诚信”危机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是否有动机为投资者自愿披露更多信息?是什么因素影响了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行为?自愿披露的信息是否与公司治理结构有关?与哪些因素具有相关关系,关系如何?对以上问题的思考引导着我们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更深入的探讨。本文的主旨就在于采用规范与实证的方法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本文以信息不对称理论、代理理论、信号传递理论、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等作为理论支撑,借鉴国内外相关文献的研究方法和结论,结合我国特有的研究背景,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分别从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董事持股人数及任职情况几方面来考察公司董事会特征,研究董事会特征各个因素对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的影响。在实证研究部分,本文随机抽取沪市110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利用2008年年报数据构建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并与董事会特征因素进行回归分析,解释变量分别是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董事持股人数比例、CEO两职状态,控制变量分别是公司规模、公司盈利能力、公司资本结构、公司成长机会。通过对沪市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数据的实证检验,本文得出以下结果:(1)董事会规模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呈负相关关系,通过了显著性检验;(2)独立董事比例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成正相关关系但并不显著;(3)董事持股人数比例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呈负相关关系,通过了显著性检验;(4)董事长与CEO两职合一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呈负相关,通过了显著性检验。根据本研究的实证结果,本文从完善公司治理董事会特征和促进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整体发展角度,为促进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发展提出如下建议:(1)构建我国信息披露体系,需要尽快推出《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引》,建立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督机制,并且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2)确定合适的董事会规模;(3)完善独立董事的聘任机制和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