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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随着知识信息逐步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要力量,人类智力性的创造成果商业秘密,因直接具有竞争优势,其经济利用价值越来越重要。对于企业来说,“人才”越来越成为企业最敏感的神经,掌握着核心技术或经营资源的员工往往对企业的经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才市场日益活跃,人才的流动越来越频繁。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和我国的司法实践均表明,员工的“跳槽”行为,已经成为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渠道。人才的合理流动是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体现着企业的提升,知识的传播,社会的进步;企业商业秘密的流失意味着企业将不再具有核心竞争力,企业原先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成本的收回将重新计算;商品经济社会以市场经济的自由、公平竞争秩序为主导;三者之间冲突越来越激烈。本人试图通过商业秘密的性质与特征,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立法价值,竞业禁止合法性合理性严格界定,对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给予必要的保护,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各利益之间的平衡统一。 本文论述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比较各国及国际组织商业秘密的概念的界定,分析认识商业秘密的本质及特征,认清商业秘密的内涵与外延,把握好商业秘密与其它权利利益的区别。针对商业秘密在现代日趋激烈竞争的经济中作用的不断,显现,分析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价值,简要论述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发展模式,重点阐述了产权理论保护的优势,简要介绍了商业秘密救济途径与期间的发展趋势,救济途径扩展到了公法介入的刑事、行政与民事并重,救济的期间由侵权违约后的事后救济为主逐步演变为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并重。 第二部分:竞业禁止概念及渊源,竞业禁止最早起源于民法的代理人制度,旨在防止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利益的损害。立法者基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将其扩展应用成为预防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措施。竞业禁止因其涉及对劳动权、就业权基本人权的限制,至今被一些国家及学者对其合法性,合理性产生质疑。这里通过法律价值位阶理论与利益理论,对法律规范冲突后的解决,及商业秘密权与劳动权冲突的解决,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与归纳,证明竞业禁止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具有立法价值及立法的必要性。对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的联系与区别进行分析,两者在外延上有交叉重合,在内涵上有分别。对各国及我国的现行竞业禁止制度的法规进行了梳理,指出我国现行竞业禁止制度法律规定的不足。 第三部分:竞业禁止作为对基本人权劳动权的一种变相限制,防止商业秘密流失的措施。基于对弱势群体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竞业禁止制度应该具有完整,详备的体系。本人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例,针对我国现行竞业禁止法律制度中不系统、不全面、不详实、不权威的现象,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