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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一直是一个饱受争议,饱含批评的名词,可以视为当代司法的一个顽疾。所谓超期羁押一般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过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它是一种严重违反刑法,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司法部等多个主管部门,在近年来多次提出要遏制超期羁押的现象的出现。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种恶疾非但没有得到禁止,根据现有的数据进行分析,从1993年至今超期羁押的人数还有上升的趋势。超期羁押具有多种对于和谐社会不利的因素,比如造成社会动荡、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的心理等问题,并且造成大量的监狱被超期羁押人员挤占,浪费了社会资源等问题。本文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整理与研习,对相关资料的搜集,结合理论知识,分析了我国超期羁押的现状,并从理论的角度探讨了超期羁押的危害与特点。结合了两个超期羁押的经典案例,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分析了在超期羁押问题中所违反的法律条款与法律责任。基于如上的讨论结合了社会背景、我国司法现状等客观事实与统计数据分析了造成超期羁押的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观念方面无法满足现代司法的需求。其中包括(1)相关人员法制观念淡薄(2)人权观念淡薄(3)被羁押人员维权意识淡薄(4)定罪思想严重。另一方面,是制度方面不能满足现代司法的需求,无法从立法、监督等几个方面满足司法的需求。具体表现在(1)法律不完善(2)司法程序不健全(3)执法不严(4)司法队伍人员素质有待提高(5)核查机制不健全。针对这两个方面的不足,本文提出了改革方案从观念的革新和制度的完善两个方面来建立新的司法模式,完全杜绝超期羁押的严重问题。在观念革新上主要重视对“定罪”思维定式的转变,要求执法人员能够在探寻案件真相的立场上侦破案件,而非以往的单纯以找到罪犯为目的。这样做才‘能够保证既不放走一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并且还要注意对人权、法律的宣传力度,让执行人员从自身规范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在制度的完善方面上来改革先有的司法模式。通过设立新的立法来规范羁押的定义,设定超期羁押的问责制度,使得有法可依,有法可纠,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规范羁押问题。此外,本文还建议在公检法三个职能部门之上建立一个完全中立、公正的专职司法监督机构,从案件的全过程行使监督职权。针对公安部门行使拘捕的批准权,公安部门在进行拘留之后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司法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由拘留转变为逮捕。对检察院实施公诉资格批准权,有检察院负责整理相关的材料上报到司法监督机构,有此机构进行核查,对于情况属实,证据确凿的允许提起公诉。对法院实施公正、公平性监督,派专员进行旁听,对法院的裁决进行合议。对于合议结果做出分析,符合司法原则的予以生效,与司法原则有悖的着法院重新审理。这样一个第三方的监督平台的建立,可以打破三个职能部门的共同利益,司法监督部门直接对人大负责,这样才‘能够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一定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