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企业是经济发展中的主要力量,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极为丰富的产品,提高民众的生活质量,在国民经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任务中承担着不可忽视的角色。国家为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提供财税金融优惠、改善营商环境、提升公共服务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也深入人心。然而企业的蓬勃发展,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同时,食品安全、环境保护问题等涉企业犯罪成为不定时炸弹,损害公共利益。如何预防事故发生和追究事故责任是最突出的问题。追究企业与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离不开管理、监督过失理论。然而管理、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违反的认定存在争议,这势必会影响实践中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归责。在风险社会与社会分工日益复杂化的趋势下,怎样追究远离事故现场的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预防公害案件发生更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三章讨论刑事合规趋势下,管理、监督过失中注意义务的认定问题。第一章论述管理、监督过失理论的现状,主要包括其基本内涵,适用的对象,以及明确本文将论述的具体范围。因果关系具有间接性和发生领域上具有业务性,是管理、监督过失区别于普通过失理论的法律特征。刑事立法承认对监督者追究监督过失的刑事责任,使得管理、监督过失理论有了被更深入地研究讨论的基础。管理、监督过失成立的判断要素包括实行行为、因果关系以及信赖原则适用,其中讨论的核心是管理、监督的注意义务。明确判断管理、监督过失必须围绕着管理者、监督者的注意义务展开。管理、监督过失的本质是管理、监督注意义务的违反。因为,管理、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与一般注意义务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其特殊性表现在过失发生的领域以及客观注意义务要求的程度上。研究管理、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需要在一般过失注意义务的框架内进行,并在研究中抓住前者的特殊性。因此,本文对管理、监督注意义务的研究是建立在一般注意义务理论基础上,明确过失的构造是本文研究的重点。第二章主要从注意义务的角度,论述管理、监督注意义务的根据与内容,并对目前注意义务界定存在的问题进行概述与分析。注意义务的根据与管理监督过失之注意义务根据,是包含与被包含之关系。从我国刑法规定看,管理、监督义务似乎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但是结合实际,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企业犯罪也层出不穷,把管理、监督注意义务局限于法律法规的观点,似乎越来越无法适应当代社会刑法的要求。管理、监督注意义务的来源不仅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从实质的角度上去考察业务领域的习惯等。此外,一般过失犯认定要求存在预见可能性,通过预见可能性的程度、预见的对象以及预见的判断标准去限定过失犯的成立范围。一方面,管理、监督过失的判断也要遵循预见可能性的要求,但具体预见可能性的要求难以适应火灾、大型污染等公害刑罚的要求;另一方面,结果避免发生义务的具体内容要结合案件发生的原因、场合等相关客观因素去判断。对此进行反思,可以发现,具体的预见可能性并不具体,客观注意义务内容的范围有待确定。第三章主要分析刑事合规对于管理、监督过失认定的作用。在企业合规刑事化趋势下,从监督、管理过失理论方面入手,将合规计划作为监督管理注意义务认定的判断依据是具有可行性的。一方面监督、管理过失理论与合规计划联系最为紧密,合规计划的根据与内容与注意义务内容具有相关性,通过对合规计划的考量,有助于摆脱目前监督、管理注意义务认定的困境。另一方面,在组织抑制模式下,推动企业建立与管理、监督注意义务相关的合规计划符合中国发展刑事合规的大趋势,是推动企业建立合规计划的最有力尝试。具体而言,合规计划内容的可操作性与具体性可以明确管理、监督注意义务的范围,限定管理、监督过失犯罪的认定。此外,可以起到区分企业与相关自然人的管理、监督责任的作用。考虑到合规计划本身确定行为规范的性质,当企业具有有效的合规计划,应当否定其管理、监督责任的存在,而没有合规计划不能成为企业承担责任的全部理由,必须结合企业实际的运营范围和组织体系,综合判断其管理、监督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