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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这样一个资源相对短缺,经济发展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实现工业现代化发展中的国家来说,保护大自然环境和大自然原始景观使之可持续利用尤为重要。公园是协调天、地、人三者之间关系的纽带,公园兼具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健康的公园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公园,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公园利用与保护现状存在着诸多问题,我们关注的是怎样从立法上解决这些问题。通过对公园的介绍,了解到公园的概念、渊源以及公园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但由于我们对环境保护缺乏足够的认识,在公园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往往只是索取而缺乏有效的保护,导致了公园面积萎缩、环境资源破坏加剧、生物多样性下降。公园为何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公园法,公园保护尚依赖各环境保护单行法,而各环境保护单行法立法目的不明确、立法缺乏科学性、立法层次低、立法不完善、立法可操作性不强。难以有效的保护公园。为了保护我国的环境资源,尽快进行专门的公园保护综合性立法迫在眉睫。对于公园保护的法律研究,许多国家都处于领先地位,有成功的经验,比如说加拿大生态优先原则的确立、美国的以中央集权为主的综合管理制度、日本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相结合。这些对于我国的公园保护立法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当前我国公园法应当遵循谨慎原则、预防原则、规划原则、环境优先原则、合理开发原则、整体保护原则、安全管理原则、责任权利统一原则;确立划分级别制度、许可制度、调查结果建档制度、领导干部责任制度、纠纷协商解决制度、统一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完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从而加强对公园的保护,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