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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环境行政机关为了保护民众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申请法院对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因环境行政决定而产生的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是解决我国环境行政问题的常规手段,在环境执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在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方面采用的是申请法院执行的模式。但这一模式弊端颇多,不仅严重影响行政效率,法院和环境行政机关权限划分不清也不利于环境执法行为的权责统一。如果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实质上是放纵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由于学界对于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也没有准确的定义,所以本文首先从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上位概念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概念出发,在之前学者的研究基础上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先进行考察,找出学界定义行政强制执行的争议点并加以分析。同时,挖掘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相较于其他种类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特殊之处,从而定义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其次,借鉴英美国家以及德国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经验,以期对我国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改革带来启示。再次,对我国《行政强制法》和环境法律法规中关于环境强制执行的主体、类型、手段、程序的规定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并且提出现行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最后,根据前文提出的问题,从四个角度提出完善建议:第一,规范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确立行政机关为主的执行模式并尝试建立专门的行政强制执行机构;第二,丰富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内容,可将其划分为一般情况下的执行权和特殊情况下的执行权,分情况适用不同执行方式;第三,完善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保障机制,为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机构分配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第四,加强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监督,内部健全执法人员的责任机制,外部保证相当程度的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