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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父母离婚后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但是,父母离婚后,失去对子女共同抚养的环境,从而产生与子女利益息息相关的抚养权、探望权、子女抚养费用的承担等一系列问题。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中韩两国在法律上各有相关规定和制度。中国于1980年制定婚姻法,虽然2001年经过修正,但是在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上尚缺乏具体的规定和有效的制度。韩国,经对民法和家事诉讼法的多次修正,确定抚养人及抚养事项(抚养费、探望权),已成为夫妻双方离婚的必要条件,体现了子女利益优先的立法理念,并设立财产明示、一次性支付、提供担保、抚养费调解书等相关制度,确保子女抚养费的履行。本论文将介绍中韩两国离婚后子女抚养的相关法律制度,通过比较与分析,对我国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法。如在确定监护人时,建议我国立法设立单独监护和共同监护制度,根据当事人自身条件,赋予选择的权利。在确定抚养人时,建议废除父母利益作为前提的规范,设立综合考虑父母的适格性、道德水准、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经济能力、住所地等要素的新依据。针对我国祖孙关系密切的家庭生活环境,建议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立法设立子女的探望权利和第三人的主体资格,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针对探望权的履行,建议设立探望权的行使及确保履行的相关规定,以教育作为前提,慎重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则,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实体利益。并将阻挠行使探望权的行为,规定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在抚养费纠纷日益突出的现实问题中,参照韩国等多数国家为确保抚养费的履行制定的具体规定,建议设立类似制度确保未成年人的利益。随着社会家庭离婚率的增加,保护失去母爱或父爱的未成年人的利益急不可待。特别是在法治国家要从离婚制度本身的完善,使父母在离婚时对子女抚养问题持积极态度,消除对未成年人心理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确保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