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过去的三十年,金融行业的不断融合、金融业放松管制以及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发展。尽管金融集团在金融业中的地位和影响日益重大,但大多数国家仍然是基于金融机构或者金融业务可以分为银行、证券和保险这一范式,围绕着金融业务的区分设定其监管结构。因此,对于金融集团的监管,主要应用的还是分行业确定的监管方法。在金融集团的资本监管中,应用的是分行业确定的监管资本要求。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证监会国际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组成的联合论坛(1999)推出的金融集团资本充足性衡量的基本原则,仅仅关注的是金融集团的资本虚增问题,其方法主要在于如何防止资本在金融集团内的重复计算,并没有考虑监管资本要求的不一致性导致的监管套利问题,亦忽视了金融集团风险和收益多元化而产生的风险或资本的汇集问题。尽管联合论坛(1999)所提出的金融集团资本衡量的方法考虑了不受监管机构在金融集团内存在的事实,并采用了“名义资本”解决集团整体资本衡量时的不完全性问题,但是“名义资本”仅仅解决了所从事业务与受监管机构的业务相类似机构的资本计算问题,却无法涵盖业务上与受监管机构差别较大的不受监管机构。本文认为,一个有效的金融集团资本监管框架,必须基于金融集团的风险特征和分行业确定监管资本要求这一现实,目前,中国虽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但无论是其所处国际环境,还是国内业已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形态而言,金融业集团化经营是大势所趋。基于此背景,本论文首先从理论层面对金融集团进行明确界定,从内部和外部两个角度分析金融集团的发展动因,然后对金融集团的资本监管进行重点阐述,以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例,从理论和实证两个角度分析基于单一主体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并提出对金融集团进行统一资本监管的尝试。由于关联交易是金融集团的特殊风险,本论文主要从公开信息披露、并表监管的实施和关联交易风险传递三个方面加以阐述,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提出中国金融集团关联交易的监管框架。本论文在最后章节得出了适应中国国情的金融集团监管模式:多个监管主体的分业监管模式。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集团整体层面(即母公司层面)的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方面;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