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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这一非典型用工方式的迅速发展,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实现劳动者就业,满足用工单位灵活用工需求的同时,出现了诸如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实现及公平、和谐社会的构建。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首次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了法律规制。然而,由于该法对典型用工的严格管控,对劳务派遣的原则性规范,用工单位更加热衷于使用劳务派遣。实务中,劳务派遣准入“门槛”过低,导致劳务派遣行业异常繁荣,竞争加剧。企业则从劳务费用和风险承担两个方面选择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合谋,造成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2013年7月《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虽进一步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制,但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同工同酬等方面的规定仍是原则性的,缺乏具体的细则与操作办法,而我国劳务派遣机构数量与派遣工的人数每年都呈现上升的趋势。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如此庞大的劳务派遣工群体合法权益如何能够得到有效保障是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通过对天津市10家劳务派遣公司、3家用工单位的走访调查,1000多名劳务派遣工的问卷调查,得出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派遣工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揭示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并借鉴国外美德日三国规制劳务派遣方面的成功做法,提出严格规制我国劳务派遣的对策建议。本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基于对天津市劳务派遣现状的分析,提出完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章,加强国家监督等对劳务派遣机构及用工单位进行严格规制的研究思路。首先是对劳务派遣机构进行严格规制:包括从严规制劳务派遣行业的市场准入、劳务派遣资质与分级管理、注册资本与备用金等方面的规制;二是对用工单位进行严格规制:主要包括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劳务再派遣、用工单位的雇主责任、同工同酬、休息休假权与民主权的规制;三是对劳务派遣工提出提高素质、增强维权意识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