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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着黑格尔的所有权理论进行论述,通过对只是基于“上帝意志”的经验自然权利与“心中道德律”的形式自然权利的批判,引出黑格尔基于人格与自由意志的真正法权意义上的所有权。进而展开对这一“灵”(人格、自由意志)与“肉”(所有权)现实化自身的过程的考察(依次是抽象法中的抽象人格、直接自在地抽象意志与抽象性所有权;市民社会中的特殊人格、任意自为地特殊意志与实存性私人所有权,以及国家中那伦理深处的无限人格、自在自为地自由意志与扬弃了私人性质的现实性所有权),及对其根本规定——自由的论证(主要包括抽象普遍的绝对自由、特殊任意的有限自由以及特殊性与普遍性相统一的具体自由),从而发现黑格尔那向着具体自由与现实解放的“灵肉一体”的鲜活的法权哲学——“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1!消解对黑格尔抽象性、保守性、反动性等各式粗暴指控。全文共分为四部分,层层递进。第一部分首先对自然权利进行了批判,通过对古代自然法与近代自然法理论的比较引出自然权利理论。事实上,在那种洛克式的经验研究方法观照下的自然权利的合法性所依据的自以为可以作为普遍原则的“绝对物”,并不可以贯穿众多,不过是在众多之上漂浮的空洞名称而已。而康德式的形式自然权利虽然具有可以贯穿众多的普遍性形式,却缺乏“真实具体的素材”,即可与这一普遍性形式相匹配的合乎理性的内容与规定。本部分进而由此展开了黑格尔对上述自然权利理论超越的论述,即那基于人格与自由意志的“灵肉一体”的法权理论。文章第二部分则是对希求一切的抽象所有权与抽象自由这一现实化过程的最初阶段进行的分析。抽象所有权在本质上体现为一种“人格人”的抽象意志对自身无任何目的与灵魂的物的优越性,它通过我对客观外在物的各种关系(占有、使用、转让等)获得的自身纯粹抽象的主观性的确证来实现,这同时也就使主体具有了从一切有限规定中越出逃遁的绝对自由的意识。虽然这种否定性的自由会引起暴虐与恐惧,但它却是人解放自己,完全实现自身权利与自由的必要环节。文章第三部分是对希求特殊物的实存性私人所有权与有限自由的分析。市民社会中的市民实现了对只是作为抽象的人格人存在着的状态的扬弃,即主体自由意志通过在众多可能性中的任意选择开始成为隶属于某一特定等级或公会的具有特殊人格与现实意志的“某种人”。于是为保证这一状态的持存与被承认,他们就必然开始希求市民社会中的司法体系与公共机构以求自身的定在——私人所有权获得实存并得到保护。而正由于这些体系与机构是基于这样一种目的而建立,便只具有形式的普遍性,是与市民异在的强制性力量与外部权威。因而,市民在其中必然只能感受到自身自由与权利的有限性,始终不能安若家居。文章最后部分则完成了对希求普遍物的现实性所有权与具体自由的解读,并最终得出所有权的现实化与充分实现就是自由的现实化与具体实现的结论。本部分首先分析了特殊性与普遍性相统一的具体自由及其定在所有权在基于爱的婚姻中的实现。但后者自身的主观性注定了前者只能在那“绝对神物”,即以普遍最终目的与个人特殊利益间统一为原则和力量的自在自为地真理性的东西——国家中才能获得真正的现实性。而个人之于其中所具有的政治情绪与国家制度则分别是其具体自由与现实权利得以实现的主观确证与客观保障,这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主体自身开始意识到在那普遍目的与国家制度中,他们可以回复并守在自己身边,从而具有国家人格与自在自为地自由意志。质言之,后者及其制度并不是与我异己的他物而毋宁是我自己实体性本质的现实化,我只有通过它们才能澄明并实现自身,我在其中安若家居!但有一个条件,就是个人不仅要向和平时期的国家缴纳税收而且还要随时准备为处于战时的国家“牺牲”,从而被编入普遍物中,成为享有具体自由的公民。与此同时,这一被扬弃了私人性质的权利便与普遍义务相同一,作为具有现实性的真正权利而存在。总之,这一切都只是主体自身为了在更高层次中获得具体自由与现实权利而向着新生的“涅槃”,它具有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