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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是民法中最基本、细微但又重要的概念之一。各项立法中频频出现它的身影,但均缺乏对其概念的界定;民法学界对孳息概念的探讨严重缺失,即便在有限的作为其他制度的附件被提及的有关孳息概念的论述中,也是歧见丛生。因此,孳息概念亟需理论上的梳理。鉴于此,本文通过词源分析、历史考察以及对各国立法中的孳息概念的实证研究,试图厘清这一概念。本文第一章对孳息概念的产生及其在罗马法、中世纪以及现代罗马法学中的演进做了考察,通过词源分析及对其理论变迁的梳理向大家呈现了孳息概念的发展脉络——自然主义的孳息概念对民事孳息的抗争。第二章转入对孳息概念的实证研究,通过对十五部民法典中的孳息概念的比较分析,揭示了孳息概念在现代民法中的不同面相。在此基础上,第三章论证了“法定孳息”的异质性和“射幸孳息”的虚伪性,最终建构了一个自然主义的孳息概念。第四章则对上文所建构的自然主义的孳息概念的特征、本质及其局限性进行了解读。本文研究表明,孳息打一开始就是在自然主义的意义上存在的,仅指天然孳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法律(关系)取得的收益,即所谓的“法定孳息”开始徘徊于孳息概念周围,引发了自然主义的孳息概念与“经济——社会”观念上的孳息概念的碰撞,罗马、中世纪以及近现代的法学家和立法者们围绕不同的孳息观念建构了不同的孳息概念。但法定孳息的异质性始终是不能忽视的现实,因而本文还原了孳息概念的本真,重构了自然主义的孳息概念,孳息即天然孳息,其本质主要体现为它是一种低成本的确定新生物所有权归属的制度,但由于其内涵和外延的双重限制以及发挥类似功能的相邻制度的多元存在,注定了它在物权法中的作用空间的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