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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在各项政策的支持下逐渐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使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得到了诸多支持。家族企业作为民营企业的主要存在形式,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家族企业由于存在强大的血缘关系和管理层的内部凝聚力,它与非家族企业在公司治理有效性方面有着诸多的不同之处。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融资模式的多元化,无论是家族企业还是非家族企业,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都逐渐显现出难以调和的委托代理问题。如何对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运用不同的高管显性激励措施(如货币化薪酬、高管持股、期权)弱化高管自肥动机实现利益的有效结合,从而降低代理成本,是上市公司需要在治理实践中越来越需要考虑的问题。然而通过对既有的文献资料进行梳理,笔者发现,在家族企业的研究方面,目前研究大多集中在家族企业继承权、家族管理模式等方面,较少有学者关注高管显性激励对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的不同影响。而且在高管显性激励的研究方面,大多数研究又只关注单一的显性激励方式对企业的影响,对激励方式协同效应的研究较少。因此,本文以我国A股上市民营企业为研究样本,将样本分为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两类进行研究,探讨薪酬、高管持股以及期权三种显性激励方式在何种情境下对两种企业更为有效,以及如何利用组合激励方式提高激励效果的有效性。有利于深化社会各界对家族企业管理层激励的认识。可以为家族企业在实践中提高市场价值、提高高管激励效果的有效性、降低代理成本提供有效的激励政策建议。 本文按照最优契约理论、管理层权力理论和心理所有权理论的视角对高管显性激励与代理成本的关系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货币化薪酬激励、高管持股和期权三种显性激励方式,以及高管持股与薪酬的组合激励方式对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的不同影响,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发现:(1)高管薪酬激励对我国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具有显著的治理效应,能够显著降低企业的第一类代理成本,且对非家族企业的治理效应比家族企业更为显著。(2)高管持股会诱发代理问题,增加代理成本,且这一负向效应对非家族企业的影响更为显著。但是高管薪酬与持股的组合激励方式可以发挥协同激励效应,显著降低代理成本,而且薪酬与持股的组合激励方式对家族企业的激励效果比非家族企业更为显著。(3)高管期权激励具有消极的公司治理效应,容易诱发代理问题。相比非家族企业,高管期权激励更容易引发家族企业的代理问题。 本文对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进行比较研究,提出了适合不同类型企业的高管显性激励模式;并且在既有单一高管显性激励有效性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高管持股和期权激励协同效应对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的不同影响,丰富了高管激励的适用情境;同时,本研究还重点探讨期权激励对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不同影响,补充完善了家族企业期权激励在国内研究缺乏的现状,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提供了有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