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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及财富的积累,境内人士运用离岸信托进行财富管理日益流行。境内人士在设立离岸信托时,普遍希望尽可能多地保留对信托财产的控制,但过多的权利保留可能导致信托无效。如古老的信托箴言“唯一坚固的结构是委托人放弃全部的控制”,设立者对信托的控制与信托的效力是一对天敌。允许设立者保留权利是离岸信托的生命力所在,但过犹不及,如何在信托权利保留与信托效力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如何设计一条安全的边界变得尤为重要。第一章是关于离岸信托的厘定与设立者权利保留内容及方式的介绍。离岸信托的主要特点包括其为私人信托、积极信托、自由裁量权信托。主要的功能包括“风险隔离功能”与“财产的长期管理功能”。常见的设立者权利保留的内容包括保留信托财产管理权、撤销权及受益权等多项权利,常见的权利保留方式主要为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公司组织结构安排、信托合同约定、保护人制度、私人信托公司等。第二章主要阐述离岸信托设立者保留权利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允许设立者适当保留权利存在合理性,符合信托的价值与本质。设立者保留一定程度的权利便于监督受托人,有利保护财产的安全。另外,信托成立后委托人退出信托关系是历史的偶成,不具有必然性,信托的设立虽然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但首先得是委托人意愿的表现,离岸信托多以合同方式成立,委托人作为合同一方,保留有各项权利是合同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有利于更为灵活、全面地保护设立者的财产安全。允许设立者保留权利有其必要性。若不允许设立者保留权利,那么离岸信托在中国将无生存空间。究其根本,主要原因在于中国人士对普通法系信托制度认识不足,较难接受与中国法律制度、财产制度存在较大差异的普通法系信托制度,对受托人普遍存在的不信任以及对财产控制的天然欲望与客观需求。第三章主要通过探究信托的性质、分析常见权利保留方式的效力以及深度剖析经典案例的效力性问题,确定设立者权利保留的规则。信托的“法律所有权”与“衡平所有权”分离的性质决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的必要性基础。综合信托性质与几种常见权利保留内容及方式以及经典案例普加契夫案的效力分析,可以得出,信托设立者过度保留信托财产管理权,或者同时保留受益权与一定程度的管理权的信托,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至于对程度的把握,鉴于信托制度的灵活性特点,不可能存在绝对明确的答案,因此,本文学习英美判例法,希望通过总结常见的权利保留的内容与方式中导致信托无效的情形,深刻剖析经典案例中信托无效的原因与逻辑,从而在案例中明确设立者权利保留的边界,借以为后来人设立离岸信托提供底线参考。第四章主要是基于中国家族信托特点,通过分析信托法规定过多委托人权利存在的危害,分析背后形成的原因,并借鉴离岸信托设立者权利保留的规则,提出针对性建议。中国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具有部分的财产管理权、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以及撤销权等权利,前述权利的保留源于法律制度差异、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可能导致财产独立性问题、委托人权利继承问题以及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冲突问题等。针对中国委托人权利保留的问题,借鉴离岸信托设立者权利保留规则,严格遵守“法律所有权”与“衡平所有权”分离以及由受托人进行信托财产管理的本质,提出如下四个具体建议:第一,建议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同时,弱化委托人权利规定;第三,委托人在信托中的定位应由控制者转变为监督者;最后,将委托人权利保留交由双方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