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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机动车大量的增加,使得每年交通事故的发生次数居高不下,给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因此,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显得尤为重要,而交通事故认定又是整个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关键一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具有关键性的影响。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为。但是,学术界对交通事故认定的行为性质及其救济方式存在很多争议,我国现行的相关立法也存在较大缺陷,使得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法及时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这与依法行政、保障人权、有权利必有救济等法治理念相背。笔者期望通过本文的讨论,能够对交通事故认定的行为性质做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并建立有效的救济途径。本文分三个部分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第一章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概述。通过两个案例引题,分析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交通事故认定”和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区别与联系,阐明交通事故认定的意义。第二章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性质分析。首先,列举了学术界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性质的两种观点——鉴定结论说和行政裁决说,并作出分析评价;其次,梳理了我国立法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性质的相关规定,说明我国立法将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仅仅定位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并进一步阐明这样的立法定位会产生逻辑上的矛盾,容易滋生腐败,交通事故当事人也无法获得救济。最后,笔者分别从行政行为、行政确认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入手,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进行对比分析,论证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确认。第三章为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救济。本章分析了我国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救济的现状,指出现行制度的许多不足。进而论证将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理论上、技术上、法律规定上和社会现实意义上都是可行且必要的。最后,笔者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完善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程序,在法律中明确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