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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00多年前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一书中提到:“历史中的决定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生育作为重要的社会要素,在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中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生育不仅起着延续后代,提高人口素质的作用,同时也保证了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就显得格外的重要。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主要保障对象还是城镇妇女,而占我国妇女人数比重较大的农村妇女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不仅是一种社会的不公平,同时影响了我国农业劳动力的稳定和整个社会的发展。本文以农村生育保险制度的构建为题,对在我国构建农村生育保险做以下几个方面的探讨。在第一部分“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中,首先概述了生育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农村妇女生育保障的现状,旨在明确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不足。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构建农村生育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首先从“农村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和“我国建立农村生育保险制度的原因”两个方面对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其次,从经济基础和国家政策两方面对可行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第三部分论述了国外与生育保险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启示,笔者对外国与生育保险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宏观上的分析,主要从监督机制、管理机构、覆盖范围、基金投资运营四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分别揭示了对我国农村生育保险制度构建的启示。第四部分是“我国农村生育保险制度的构建”,首先提出了基本思路,然后提出了构建我国农村生育保险制度时应坚持的原则,进而提出在构建我国农村生育保险制度的具体法律框架:农村生育保险的对象、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的管理与运营模式、基金的监管机制、缴费标准和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