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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近几年具有高发生率的案件类型,涉案人员众多,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本文在现有司法文件的基础上,通过对聚众斗殴罪的“聚众”概念的界定、转化定罪以及与其他罪的区分这三方面进行研究,对聚众斗殴罪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争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聚众斗殴罪“聚众”概念的界定。“聚”的行为不是必要的,临时起意的斗殴行为可认定为本罪。对“众”的理解应该进行区分,本罪的犯罪参与人员必须是众人,但构成本罪的主体不一定是众人,因为刑法对一些特殊情况不规定为犯罪。聚众斗殴不是对合犯罪,单方聚众斗殴行为,在一方不满足本罪的构成要件情况下,满足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的另一方可认定为本罪。对不满足构成要件的一方,不能认定为本罪。 第二部分是聚众斗殴转化定罪的分析。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性质是注意规定,即聚众斗殴的转化定罪必须符合转化后罪名的构成要件。基于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具有相似性和差异性,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是法条竞合关系。聚众斗殴罪为特别法条而后两罪为普通法条。对转化定罪的责任主体认定应当遵循共同犯罪、部分转化说和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第三部分是对本罪与其他罪的区分。比较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同。通过实例指出犯罪动机在区分彼罪和此罪的重要作用,在难以分清犯罪动机的情况下,可结合法条竞合关系区分故意伤害罪,可通过“随意”性的认定区分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