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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已经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做了规定,但是随着该制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适用,凸现出诸多问题,诸如对法律条文理解各异、法律规定欠妥,司法实践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或是由于立法的欠缺或是法律条文有失明确。这就需要我们更系统、更完整地对撤销权制度有一定深度的理解,以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一个更为准确的、合理的、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本文从考察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出发,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起源以及在欧洲各国对其的立法现状做了考察,并对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历程及现状进行了分析。 人类的任何行为都带有目的性,都首先会对其行为进行一种价值判断,以求其所实施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同样,对任何制度的分析与研究也需要对该制度产生的依据进行探讨,并且做出相应价值判断。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它具备着债的保全制度所应具备的一切价值——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不是请求债务人履行。本文通过债的保全制度与民事责任制度和特别担保制度的分别比较,予以凸显债的保全制度在整个债的理论中的价值、地位和作用。由此,笔者转入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价值的微观分析。通过对与代位权制度的联系与区别的分析,得出债权人撤销权的微观价值就在于:从债务人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即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处分的角度,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当然,债权人撤销权具有更深层次的理念,那就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债权人平等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利益与第三人利益之间实现某种程度上的平衡,以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 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债权人撤销权是一项实体权利,与债权具有不可分性,并随着债权的发生、变更、消灭而相应变化。谈到该权利的性质,历来在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通过对请求权说、形成权说、请求权和形成权说以及责任说等四中主要观点进行比较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撤销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权。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此种观点混淆了形成权和形成权行使之法律效果两者之间的界限,并且从形成权的内涵出发,对此结论进行了进一步的论证。在传统民法中,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