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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项围绕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展开的研究,其基本问题框架是基于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批判视角向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所做的一个回溯式分析,与此同时,本文将厘清黑格尔如何立足于德国古典哲学的观念论传统,对近代以来的政治-道德哲学传统(主要是近代自然法、社会契约论和个体权利观念)展开的批判,从而阐述黑格尔本人对现代国家及其法权基础的崭新理解。本文指出,黑格尔试图通过吸纳古希腊“伦理”(Sittlichkeit)观念、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哲学和政治有机论(organism)来调和古今政治哲学对“自由”的不同见解,并且为近代工商业市民社会和家庭关系在国家制度下的正当性和目的作了“辩护”。黑格尔对传统自由观念及其国家制度的观念论阐释体现了他的双重问题背景,一方面是黑格尔对古今自然法观念的调和与改造;另一方面则是,黑格尔基于自己不同于近代知识论的真理观,提出了一套伦理的反思体系,以此寻求国家内部环节如何可能在自由概念的发展中获得其合理性。在这两种思想诉求的基本追溯之下,本文最终将提出,黑格尔对现代国家形态的理解是一种介于传统与启蒙观念之间的政治哲学,他既沿袭了近代自然法的问题意识,又结合了德国观念论哲学的逻辑思辨形态和历史哲学的多重维度,由此开辟出了一条长期被忽视的、不同于英美主流传统(包括任何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政治哲学路向。
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主要介绍黑格尔思想在二十世纪西方世界的复兴、流变和政治背景,并且评述了当代英语学界研究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部分重要论著和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价值,以及全文的基本思路和谋篇。
第二个部分含有三个章节:其分别对应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三个主要方面和相应观念。第一章通过分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对黑格尔“中介”领域及其观念的批判,由此切入马克思所谓“颠倒”黑格尔逻辑的核心——市民社会与国家的颠倒关系。这涉及到,马克思如何理解黑格尔法哲学中“等级”和“市民社会”在后者的国家体系内发挥的作用。由于黑格尔逻辑学的“自-中介”观念在马克思看来并不能成立,所以国家代表的普遍目的和市民社会代表的个别利益,无法通过上述观念加以调和。第二章,由于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的“中介”观念并不能有效调和极端对立的两级,由此引出了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和逻辑学的更进深层次问题,那就是马克思并不赞同黑格尔对“现实性”与“观念性”概念的理解。本文指出,黑格尔的这种国家目的论奠基于他的一种极为独特的“知识论”。具体而言,那就是黑格尔在《小逻辑》当中,提出的一种不同于近代笛卡尔以来线性知识论的真理观——“圆圈式”的知识论。笔者认为,只有理解了黑格尔这种真理观的“圆圈式”本质,才能真正理解黑格尔“现实性”概念,在此基础上黑格尔提出的国家“现实性”才能得以准确揭示。第三章,经过上述两个环节的探讨,笔者认为马克思与黑格尔政治哲学的根本分野在于,马克思从根本上否定了黑格尔的“国家有机论”,这才是马克思批判黑格尔的核心。而马克思自己提出了某种以“人民主权”和“人的现实自由”为前提的“民主制”。笔者将通过初步分析黑格尔“有机论”(organism)作为一种不同于“因果论”的政治目的论,以此展示,马克思与黑格尔国家观念的根本分歧正是黑格尔的这种“国家有机论”。全文第三个部分,笔者将完全回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本身的语境之中,第四章首先探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写作背景与主题,尤其是涉及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标题另外一个部分“自然法与国家科学的纲要”所包含的主要问题:对近代自然法的批判。由于人们通常忽视了黑格尔法哲学主题中这样一个维度,因此,也就没有足够重视黑格尔法哲学对近代自然法传统(近代自由主义政治传统的思想起源)的整个态度,尤其是,这个问题牵涉到,黑格尔为什么把“抽象法”环节纳入到他的法哲学体系当中。在这样一种关注下,第五章,本文会回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具体语境和文本,分析“法权”与“自由”的概念何以可能成为黑格尔整个法哲学的基石,通过解释黑格尔的“抽象法”诸环节以及黑格尔批判近代自然权利论的相关论证,本文会着重涉及到,黑格尔对洛克和霍布斯的自然权利传统和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批判,由此引中出黑格尔同现代自由主义政治传统的诸多分歧,其间,笔者会参照新自由主义哲学家罗尔斯对黑格尔的若干阐释。此外,除了黑格尔对近代自然法的扬弃之外,黑格尔又在“道德”环节批判了康德的“道德形式主义”的义务论,黑格尔的最终目的是把上述环节全部纳入到他的现代国家体系和法权观念当中。因此,本文的最后一章(第六章)将集中论述黑格尔的“伦理”(Sittlichkeit)观念,并且指出,黑格尔通过对古希腊“伦理”概念和亚里士多德政治有机目的论的吸纳,提出了一套在近代自由观念与古典伦理的整体生活之间获得平衡的政治方案,它经过家庭(直接自然的普遍性)、市民社会(特殊性)和国家(包含了特殊的普遍性)三个环节,从而构成一套黑格尔心目中的现代国家制度和体系。
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主要介绍黑格尔思想在二十世纪西方世界的复兴、流变和政治背景,并且评述了当代英语学界研究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部分重要论著和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价值,以及全文的基本思路和谋篇。
第二个部分含有三个章节:其分别对应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三个主要方面和相应观念。第一章通过分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对黑格尔“中介”领域及其观念的批判,由此切入马克思所谓“颠倒”黑格尔逻辑的核心——市民社会与国家的颠倒关系。这涉及到,马克思如何理解黑格尔法哲学中“等级”和“市民社会”在后者的国家体系内发挥的作用。由于黑格尔逻辑学的“自-中介”观念在马克思看来并不能成立,所以国家代表的普遍目的和市民社会代表的个别利益,无法通过上述观念加以调和。第二章,由于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的“中介”观念并不能有效调和极端对立的两级,由此引出了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和逻辑学的更进深层次问题,那就是马克思并不赞同黑格尔对“现实性”与“观念性”概念的理解。本文指出,黑格尔的这种国家目的论奠基于他的一种极为独特的“知识论”。具体而言,那就是黑格尔在《小逻辑》当中,提出的一种不同于近代笛卡尔以来线性知识论的真理观——“圆圈式”的知识论。笔者认为,只有理解了黑格尔这种真理观的“圆圈式”本质,才能真正理解黑格尔“现实性”概念,在此基础上黑格尔提出的国家“现实性”才能得以准确揭示。第三章,经过上述两个环节的探讨,笔者认为马克思与黑格尔政治哲学的根本分野在于,马克思从根本上否定了黑格尔的“国家有机论”,这才是马克思批判黑格尔的核心。而马克思自己提出了某种以“人民主权”和“人的现实自由”为前提的“民主制”。笔者将通过初步分析黑格尔“有机论”(organism)作为一种不同于“因果论”的政治目的论,以此展示,马克思与黑格尔国家观念的根本分歧正是黑格尔的这种“国家有机论”。全文第三个部分,笔者将完全回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本身的语境之中,第四章首先探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写作背景与主题,尤其是涉及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标题另外一个部分“自然法与国家科学的纲要”所包含的主要问题:对近代自然法的批判。由于人们通常忽视了黑格尔法哲学主题中这样一个维度,因此,也就没有足够重视黑格尔法哲学对近代自然法传统(近代自由主义政治传统的思想起源)的整个态度,尤其是,这个问题牵涉到,黑格尔为什么把“抽象法”环节纳入到他的法哲学体系当中。在这样一种关注下,第五章,本文会回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具体语境和文本,分析“法权”与“自由”的概念何以可能成为黑格尔整个法哲学的基石,通过解释黑格尔的“抽象法”诸环节以及黑格尔批判近代自然权利论的相关论证,本文会着重涉及到,黑格尔对洛克和霍布斯的自然权利传统和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批判,由此引中出黑格尔同现代自由主义政治传统的诸多分歧,其间,笔者会参照新自由主义哲学家罗尔斯对黑格尔的若干阐释。此外,除了黑格尔对近代自然法的扬弃之外,黑格尔又在“道德”环节批判了康德的“道德形式主义”的义务论,黑格尔的最终目的是把上述环节全部纳入到他的现代国家体系和法权观念当中。因此,本文的最后一章(第六章)将集中论述黑格尔的“伦理”(Sittlichkeit)观念,并且指出,黑格尔通过对古希腊“伦理”概念和亚里士多德政治有机目的论的吸纳,提出了一套在近代自由观念与古典伦理的整体生活之间获得平衡的政治方案,它经过家庭(直接自然的普遍性)、市民社会(特殊性)和国家(包含了特殊的普遍性)三个环节,从而构成一套黑格尔心目中的现代国家制度和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