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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案件是否达到法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进而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它既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又是诉讼认识链条上的一个关键性环节。审查起诉工作的核心就是证据的审查,如何严格把握证据审查标准,关乎着每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甚至涉案的证人、鉴定人、办案人员的尊严与权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现代刑事诉讼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它的推进必然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带来深刻变革,也必将带动审查起诉环节的证据审查向着更加合理的方向发展。 论文结构上分为四部分,作者以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以及审查起诉程序的功能为切入点,通过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起诉环节的证据审查进行考察和对两大法系的起诉环节证据审查进行了介评。笔者认为,就我国审查起诉环节证据审查而言,还存在着证据的审查方式侧重“书面审查”、检察人员在证据审查中难以秉持客观中立立场、检察人员非法证据的发现及排除动能不足以及审查程序的封闭性影响审查的全面性和客观性等问题。目前所进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基本目的之一就是通过改革进一步有效提高审查起诉环节的证据审查的质量。为此,必须要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一是真正贯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诉讼理念;二是改革审查起诉环节证据审查的方式与程序;三是强化公诉审查对侦查的引导和监督功能和推进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