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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域外刑法中对牵连犯理论作出规定的国家(地区)少之又少,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其中,日本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牵连犯概念;中国台湾地区刑事立法因受日本刑法影响,也曾在其立法中对牵连犯有所规定,但是在2003年修改“刑法”时,又将其予以废除。相比较而言,英美法系国家对于牵连犯的情形则是比较统一地采取数罪并罚的方式,因此,在其刑法体系中,并无牵连犯一说。我国牵连犯理论引自日本,自引入以来,由于牵连犯理论本身的复杂性,加之立法中未对其定义、牵连关系和处断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刑法学界对牵连犯理论争论不断,各种学说层出不穷,有的学者主张应加强对牵连犯的理论研究,以便厘清其适用范围;有的则主张将牵连犯概念予以废除,用其他罪数形态替代处理牵连犯情形,从而使罪数理论更加清晰明了。牵连犯问题在理论上可说是众说纷纭,在立法上,同样非常混乱。我国刑法总则未对牵连犯作出明确规定,但却在分则中,规定了部分实际为牵连犯情形的处罚方式,且处断原则不一致,有的规定为从一重处断,有的规定为从一重重处断,有的则是采用数罪并罚,这就与通常理论上对牵连犯理解的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相冲突,导致了理论与实践不—致的尴尬情况。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其具有四个特征:1、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2、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3、数个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4、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牵连犯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诸多问题,将其废除势在必行,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牵连犯”现象不会因为“牵连犯”这个概念和理论的废除而消失。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具有牵连关系的现象如何解决呢?这就需要综合考量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对牵连犯理论的废除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并从整个罪数理论出发,提出一套完善的处置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