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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业板市场历经十年筹备,几经波折才在2009年设立。创业板的推出丰富和完善了资本市场功能,有益于创新型高科技企业借助创业板这一融资平台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然而创业板退市制度却没有随着创业板开板而建立,显然一个缺少行之有效的退市制度的创业板市场是不完整的。我国创业板秉承主板市场“重上市、轻退市”的设计思路,致使创业板现行的退市制度中设定的退市标准过于宽松,退市程序模糊,缺乏操作性。在这样的严峻现实前,完善健全退市制度成为保障我国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效途径。同时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多将目光集中在监管层面,忽视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从法学角度探讨退市制度建设的观点还没有形成系统,缺乏对健全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全局性把握。本文试图从法学视角,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系统深入的探讨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完善与健全。作者在介绍海外市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市标准、退市程序以及配套制度建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本文在厘清创业板退市制度相关概念后,分析了我国现行创业板退市制度的相关规定并指出现行规定存在的退市标准模糊笼统、退市程序缺乏操作性、配套制度建设落后等问题。接下来主要研究美国纳斯达克(NASDAQ)、英国另类投资市场(AIM)、香港创业板市场(GEM)等成熟创业板市场在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方法,并对上述几个市场的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进行了比较分析,归纳出其退市制度的相似性并找出其各自的特色,总结海外创业板成功经验带给我国的启示。最后,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及现行退市制度,对我国创业板市场的退市制度建设提出相关建议。具体而言,在退市标准方面,应当借鉴海外成功经验,坚持退市标准与上市标准统一原则,建立多元化退市标准体系,并着重加强对公司持续运营能力监管;在退市程序方面,进一步完善直接退市制度,将退市决定权下放给交易所;在配套制度健全方面,树立“买者自负”投资理念并通过制度建设保障投资者利益,同时大力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建立健全我国创业板市场的退市制度,不仅可以保证不同市场上市公司质量,降低整个市场系统性风险,而且能够促进我国股票市场体系有序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