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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埃林处于美国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转型期,处于法学从机械法学、静态法学向功能法学,绝对法学向相对法学,形式主义法学向现实主义法学的转变过程中。在这个充满创造性的时期,卢埃林作为现实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成功地完成了法律的革新。在所有关于法律规则的地位和作用的学说中,卢埃林具有“传奇色彩”的法律规则观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法律规则观是卢埃林法律思想的核心,是卢埃林所有法律思想中的理论精华,具有创新性、革命性和实践性。 卢埃林的法律规则观可以分为前期的“规则怀疑论”以及体现在后期《普通法传统》一书中的相关思想。在前期的法律规则观中,卢埃林作为现实主义法学运动的领军人物,是“规则怀疑论”的代表。事实上,“规则怀疑论”不是一个专门术语,它的观点分散在卢埃林的各个学说中,是一种通过怀疑、贬低从而完全否认法律规则的极端理论。在卢埃林看来,法律规则并不能对官员的行为能到起到指引的用,他极力否认规则的地位和作用并认为官员的行为才是解决纠纷的核心;然而作为后期的法律规则观,卢埃林在学术生涯后期的代表作——《普通法传统》中,开始承认法律规则在整个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以及法律规则对法官审判行为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体现了卢埃林的法律规则观从贬低、怀疑法律规则到承认法律规则的重要性转变。 卢埃林把理解法律的参照中心从规则转向行为,认为法律规则观的实质目标就在于追求一种现实的确定性。在这个目标的驱使下,卢埃林批评以规则为中心的法律形式主义,认为法律形式主义者们所宣称的是一种“虚幻的现实性”。在卢埃林看来,法律的中心在于官员的行为,只有通过观察、研究行为,才能获得现实的确定性。卢埃林的法律规则观的这种确定性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于律师和案件当事人而言的确定性:另一个方面是对法律外行而言的确定性。这正是卢埃林的法律规则观的实质所在。 卢埃林的法律规则观作为社会转型期促进法律发展的实践结晶,尽管与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同、创造司法体制的主体不同,但是卢埃林的法律规则观能够为我们正确认识法律规则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地位提供理论武器,在具体审判过程中坚持有法必依,充分尊重法律规则的基础性地位,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能够得到正确且合理的行使,确保让每一个具体案件都能够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总的来说,尽管卢埃林笔下的社会现实与我国司法审判过程中所面对的现实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许多处理问题的方法、标准以及对待问题的态度、精神都是具有普遍性的,都是可以互相借鉴的,所以说卢埃林的法律规则观对同样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仍然具有许多可供借鉴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