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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开示制度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作为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和完善,其节省诉讼资源,防止证据突袭,有利于诉讼公平的作用有目共睹。虽然证据开示是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的产物,但鉴于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巨大作用,奉行职权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也设置了一些类似于证据开示的制度。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证据开示制度。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1日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确立了证据交换制度,但其内容过于简单、粗糙,并且法律效力存在着争议。我国的诉讼体制与司法环境与西方国家存在着本质的不同,因此要让这一制度在我国良性运转,还要具备什么条件,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分析还不够系统。本文介绍了英美法系两个最具代表性的英国和美国的证据开示内容,并阐述了大陆法系德国、法国与日本的庭前准备制度,分析了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优点与不足,提出了一些个人不甚成熟的观点与建议。全文除引言外,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约三万字。第一部分介绍了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理论,具体包括证据开示的概念与特征、历史沿革、证据开示的模式类型及证据开示的例外。通过这部分的介绍我们会对文本所要分析的证据开示制度有一些基本的认知。第二部分介绍了证据开示制度在西方国家的具体适用,作为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的产物,证据开示制度在英国与美国必定是发展的最为成熟的,虽然在证据开示具体实践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其科学性是不可否认的,并且也日益引起其他国家的注意与模仿。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中虽然不存在本色的证据开示制度,但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设立的庭前质询程序、当事人照会制度等与证据开示本质功能相近的制度。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庭前交换制度的基本内容,如设立过程、基本构成及与西方国家的差异对比,通过这些内容的介绍,让大家能够认识到我国的证据交换与西方国家证据开示制度的差异,为下文的引出做了铺垫。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证据交换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设立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具体构想,不仅在立法要作为一个独立制度,还要完善配套制度及改进收集证据的程序设置。但各种构想都贯穿着一个中心思想,就是证据开示制度的关键是要落实在立法上,而不能仅停留在实务层面上,否则难以消除实践中法制不统一和实施不得力之状况。上述设想的提出只是本人一点不成熟的想法,还请大家给以批评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