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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合同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出来,从本质上讲,市场经济社会其实就是契约关系社会,而所谓契约关系即各市场主体以合同形式进行构建、变更或者终止的经济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逐渐多元化,合同形式、内容不断丰富,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类案件也在逐渐呈多发态势。许多不法分子利用合同漏洞,或通过欺诈手段签订合同,不仅侵犯了他人利益,还扰乱的市场秩序,使得健康的市场运行环境遭受破坏。合同诈骗罪其目的是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其手段是非法的,具体指在履行或签订合同时,骗取对方财物且金额较大的一种不法行为。因合同自身特征,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与财产性犯罪、合同纠纷等具有某些相似性导致难以予以定性分析,在本罪的认定上存在分歧困难。本文通过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办理的一起真实案件的分析,并基于相关理论与法律法规,以定性分析的方法对犯罪数额的认定、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时间形成、犯罪主体认定等内容展开了探讨。以期为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以及防范提供些许帮助。从内容方面来讲,本文主要划分为下述几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实证案例的基本情况,并就焦点问题的争议进行介绍,归纳不同的分歧意见。争议焦点主要包括对袁某某等人合同诈骗案罪与非罪的行为定性的问题、对合同诈骗形成时间的争议、对诈骗金额的认定问题以及合同诈骗犯罪主体的认定。第二部分是法理分析,对焦点问题的释理分析。笔者分别从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认定、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关于合同诈骗罪主体认定、合同诈骗罪形成时间、诈骗金额、与合同纠纷的区别六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三部分结论。与文章第二部分相结合对实证案件中的诈骗行为进行定性分析。根据合同诈骗罪的相关理论分析,侯某某、唐某某以宁夏金品电器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陕西万科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收取60万元保证金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罪,属单位犯罪,即宁夏金品电器有限公司构成了合同诈骗罪。第四部分启示。这部分属于文章的一个升华部分,即根据案件总结出相关启示,并提出对应建议。本文参照实证案件中出现的情况在合同签订与履行阶段就如何防范合同诈骗提出了相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