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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是各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个普遍现象,据统计,我国80%到90%的案件的被告人都选择了认罪,这一现象在侦查阶段更为显著,整体认罪率高达98.91%,虽然中国的社会治安形势与刑事法制背景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但是犯罪嫌疑人的认罪率却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稳定。而被告人是否认罪又是对案件进行分流的重要标准之一,可以说,被告人认罪的稳定性就成了保证案件分流质量的关键。但有学者指出,实践中经常因被告人当庭翻供而导致程序转换。所以,构建我国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审查被告人认罪的有效性,是保证程序分流质量,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途径。本文在分析我国认罪案件的处理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具体构想,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改革提供参考。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束语组成,正文共分四个部分,下面简单概括一下这四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概述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包括相关概念的释义和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功能。对认罪及认罪答辩程序这两个概念进行了阐述,并说明了认罪的程序意义和实体意义,同时指出被告人认罪答辩程序是刑事诉讼进程中一个独立的司法审查程序,主要作用是审查被告人是否认罪,如果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则确定其是否有效,以达到审前程序分流的目的。第二部分是我国认罪案件的处理机制及评析,我国认罪案件的处理机制主要包括认罪的确认机制和认罪案件的审理机制。认罪的确认机制主要是确认认罪的有效性,在我国,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可以成为认罪案件的确认主体,但只有法院有最终的确认权。对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包括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第三部分是我国构建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其中,必要性包括三方面:快速处理犯罪,恢复社会秩序;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保护人权,实现被告人利益的最大化。可行性方面主要论述了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与实体真实主义理念、罪刑相适应原则及我国证据规则在表面上的冲突与在实质上的契合。并论述了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未来的展望。第四部分是我国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构想。先阐述了必须将公正作为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首选价值,效率价值则退居次要位置。同时,为了避免遭受类似于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合法性质疑,构建我国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必须遵守程序法定原则,坚持立法先行。之后阐述了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应采用自愿认罪原则、鼓励认罪原则和司法最终审查原则。最后以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具体操作为核心,同时也对与其相关的审判机制、被告人程序选择权、量刑减让和其他配套制度的改革做了必要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