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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自认也称默示自认,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就对方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不予否认的情形,并称之为当事人的自认。我国学者在理论上对自认问题有较深入的研究,尤其对其中明示自认的发生时间和法律效力都有较一致的看法。但是这种共识并不涵括自认的其他类型。与明示自认相比,拟制自认的问题要复杂得多,不但各国对其规定差异较大,甚至在同一个国家,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立法的相关规定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学界各执一词,实践中的操作也较为混乱。笔者正是发现了这样的一些问题,并合我国目前的拟制自认立法与司法实践,探讨拟制自认在我国理论及实践存在的问题,以期对我国拟制自认制度的设计有所助益。本文综合运用辩论主义理论、诉讼法理、当事人竞赛理论、发现真实理论和当事人程序主体理论,采用理论分析与实例论证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系统探索了拟制自认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研究情况和拟制自认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研究情况,并以我国拟制自认立法为对象,实例研究了其立法规范、追复规定的完善、阐明权保障的完善和“当事人遗忘陈述”判断标准的确立路径。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探讨了拟制自认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理。分析了自认制度产生的必要性,并在论述拟制自认含义的基础上概括了拟制自认的基本特征为:①从不同的角度看,拟制自认既可以看作是当事人放弃陈述权的一种推定,也可以看作是当事人不履行陈述义务的一种结果;②.从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和理论解释来看,拟制自认,一般仅限于言词辩论时不为争执的情况;③拟制自认之效力与明示自认之效力有所不同;④与明示自认之适用相类似,对于拟制的自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适用要件上是存在区别的。第二部分运用综合比较法研究比较了英美法系国家的拟制自认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拟制自认制度之间的区别。尝试把辩论主义理论引入拟制自认制度研究领域,探讨了拟制自认在我国实现的条件和意义;运用发现真实理论,建立了拟制自认评价比较体系,揭示了拟制自认制度的深层含义和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第三部分系统分析了我国拟制自认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拟制自认存在的问题,指出了拟制自认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了阻碍我国拟制自认立法的问题及其形成过程,指出了拟制自认制度的问题的根本原因;通过分析拟制自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提出了我国拟制自认制度的改良方法和实现途径。第四部分完善了我国拟制自认制度建议。在对拟制自认制度的基本原理、比较法考察和我国拟制自认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设计了拟制自认制度完善的体系;该体系包括拟制自认的立法规范、拟制自认追复规定的完善、拟制自认中阐明权保障的完善和拟制自认“当事人遗忘陈述”判断标准的确立。系统的选取与设计既充分考虑了我国现行拟制自认制度体系的现状,又充分考虑了我国法制社会持续成长的本质要求与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