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商标是由多种元素构成的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符号,其中有些元素除组成商标外,在公共领域中还承担着描述质量、地理来源等商品特征的功能,这些功能并不因为商标注册而丧失。为了维护商标中这类元素的原始功能,美国、欧盟、英国等国家或者地区在商标立法中都陆续规定了商标的正当使用制度。我国在《商标法》第59条中也对地名等描述性词汇的正当使用进行了规定。然而,我国在商标正当使用,特别是关于地名商标正当使用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方面仍存在一定问题。首先,在正当使用的性质这一基本问题上,学者之间尚存在争议,无法形成统一观点,对这一基础问题理解的不同使得在认定正当使用的考量因素选择上也存在分歧,因此,为了更好的理解适用正当使用制度,对这一基础问题进行研究是很有必要的。其次,在我国商标法实践中,存在着普通地名商标和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形式获得注册的地理标志类商标两种类型的地名商标,而立法上只是将地名与其他描述性词汇并列作为可以进行正当使用的元素之一,并未结合不同地名商标的特点对正当使用的考量因素进行进一步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适用依据,有关地名商标正当使用案件的裁判结果时常出现不一致。因此,对地名商标正当使用制度进行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同时还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主要分四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系统论述了地名商标的概念、特征、类型、正当使用制度的性质以及立法现状。本文所研究的地名商标指的是在组成元素中包含地名的商标,包括由地名组成的普通商标和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形式获得注册的地理标志。地名商标具有弱显著性、限制注册性和弱保护性的特点,因此与普通商标相比获得的保护范围有限,正当使用是界定地名商标保护范围与公共领域范围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本文认为,商标正当使用指的是第三人在非识别来源意义上对商标中的部分元素进行使用的行为,其本质是商标权效力所不及的范围,是商标权与公共领域的边界所在。通说将商标正当使用分为商业性正当使用和非商业性正当使用,其中商业性正当使用又分为描述性正当使用和指示性正当使用,由于地名属于描述性词汇,地名商标的正当使用主要涉及描述性正当使用,本文也主要是对商业性正当使用中的描述性正当使用进行研究。第二部分主要从考量因素的角度出发,对当前普通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类集体、证明商标正当使用认定的司法现状进行考察。该部分以案例检索结果为依据,分别对两类商标正当使用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考量因素进行了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案例对每一种考量因素的具体认定予以介绍并通过不同案例的对比就各种考量因素给正当使用结果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本文以为,对于普通地名商标而言,成立正当使用只需要从使用方式和地名与商标的知名度对比情况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主观善意和混淆可能性并非正当使用认定的考量因素,在地理标志类商标的正当使用认定中,则应当以特定品质和使用方式作为考量因素。第三部分是关于普通地名商标正当使用认定的内容。这部分内容是对第二部分最后自己观点的具体展开。在这部分中,本文提出应当结合消费者心理认知规律对地名商标正当使用认定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对地名文字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还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在于,以消费者的视角来看,这种使用是否起到了识别作用。因此,在这部分中,文章将结合认知心理学的相关原理,具体分析使用方式和相关文字作为地名与作为商标的知名度对比情况是如何影响地名商标正当使用的认定的。第四部分是对以集体、证明商标形式获得注册的地理标志类商标正当使用认定的分析。这部分中首先对地理标志类商标保护的核心,也是这类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的特殊之处,即“特定品质”的含义和该要素在此类商标正当使用中的作用进行了论述。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以特定品质的有无为区分标准,将地理标志中地名所指示的区域内经营者分为两种类型,并针对这两种不同类型经营者正当使用成立的条件分别展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