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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通过对承继共同正犯概念的界定、成立条件的探讨以及学者们对此的纷纷表述,本文认为承继共同正犯是指在某一犯罪中先行为人在实施实行行为过程中,后行为人通过与先行为人意思沟通,且主观上形成了犯罪合意,后行为人单独实施或与先行为人共同实施介入后的实行行为的情形。其次是承继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承继共同正犯作为共同正犯中的一种特殊形态,是依据犯罪的某一特性得出的犯罪形态,它的成立条件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主要是:先行为人已经实行了实行行为且未终了,先行为人与后行为人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后行为人与先行为人意思联络的内容是单独或共同实行介入后的犯罪,后行为人与先行为人共同或单独实施剩余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存在。再次是分析承继共同正犯的分类,根据承继共同正犯的不同特征和分类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分别是:依据前后犯罪性质的不同,分为相同罪名的承继共同正犯和转化犯罪的承继共同正犯,依据后行为人介入前后实行行为间的关系不同,分为单一犯罪行为内的承继共同正犯和数犯罪行为间的承继共同正犯,依据介入前的实行行为是否产生剩余结果,分为普通的承继共同正犯和过剩的承继共同正犯。在对承继共同正犯的基本问题进行分析后,有必要进一步深入学习承继共同正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在不同类犯罪中的体现,继而学习关于承继共同正犯在国内外的不同学说。对于单纯一罪的场合,后行为人途中介入的,成立承继共同正犯,但事后共犯情形除外,而对于复数犯罪行为的犯罪,要分情况讨论。本文主要分析继续犯、连续犯、牵连犯、结合犯和吸收犯中承继共同正犯成立与否的情形。针对承继共同正犯的成立理论界主要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限定的肯定说。这三种对立的学说看似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如否定说从表面看似乎否定了承继共同正犯成立共同犯罪,但其实质是将承继共同正犯承担刑事责任问题与承继共同正犯成立共犯与否两个问题混淆在一起。本文通过对承继共同正犯基本问题的探讨后,最后对于承继共同正犯的刑事责任确定和承担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阐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刑事责任承担的确定方法。二是承继共同正犯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主要有:先行为人实施部分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的意识参与犯罪,后行为人能否成立共同正犯,是否就整个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先行为人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且产生了加重结果,后行为人单独或共同实施剩余部分实行行为,后行为人是否成立承继共同正犯,是否就过剩结果承担共同责任?本文认为,承继共同正犯的责任承担应该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和罪刑法定原则来确定后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在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但犯罪行为尚未终结前后行为人介入先行为并加以利用的情形,后行为人对介入前先行为人的行为有认识且加以利用,符合承继共同正犯其他构成要件的,成立承继共同正犯,后行为人对全部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后行为人对介入前的犯罪实行行为毫无认识,显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不能成立承继共同正犯,后行为人对先行为人行为造成的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后行为人对介入前的行为有认识,但先行为人的行为超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的情形,后行为人对先行为人行为造成的过剩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