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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罗马法开始,大陆法系国家就坚持物权和债权的严格区分,两者成为构成大陆法系整个民事权利体系的基础。物权属于绝对权,债权属于相对权,分别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来进行救济。传统民法一直秉持债的相对性,否认债权可以成为侵权的客体。恪守债的相对性对于保障第三人的行动自由,促进社会交易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与资本主义早期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以及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和契约自由)相吻合。但是,随着近现代以来经济社会的发展,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的现象频繁发生,依靠原有的违约责任难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救济,也会违背法律公平正义的最高价值目标。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民法理论发展的结果。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在引言部分,先由一个简单的案例提出问题,简单介绍一下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必要性。正文共有五部分组成。第一节是对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在法理层面上,从债的相对性的突破、债权的不可侵犯性、债权的物权化趋势和现代侵权法救济权利的需要四个方面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进行了法理分析,指出债的相对性的突破为其打开了理论的桎梏;债权的不可侵犯性是其本质来源和理论基础;债权的物权化趋势强化了债的不可侵犯性;同时这也是现代侵权法救济权利的需要。在社会层面上,债权地位的上升和社会本位价值取向的发展为其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基础。第二节是对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利益价值进行衡量和分析。首先对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反对理由进行了归纳、辨析,并提出本文观点;然后论述因为债权没有社会公示性,故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需要在债权人利益之保护和第三人行动之自由之间做出恰当的利益平衡。第三节是对从比较法角度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进行考察,分别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德国、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进行了分析,得出这些国家在立法和司法不同程度上建立了第三人侵害责任责任。第四节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本文在参考其他学者见解后,认为构成要件包括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前提条件)、须为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主体要件)、行为人具有侵害债权的故意(主观要件)、须第三人的行为具有不法性(行为要件)和须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损害后果)五个要件,并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叙述。第五节是对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现状分析。《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我国立法上并没有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认定的明确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司法解释在一定范围内确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我国刚刚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是否包括第三人侵害债权,本文将从该法第2条“民事权益”的范围入手,结合该法其他法条的规定来进行分析,提出自己一些粗浅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