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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在任何情况下以其可变现资产履行其偿债责任(包括保单给付责任和其他负债的偿还责任)的能力。保险公司只有持续拥有这种能力才能保证投保人的根本利益。因此,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作为监管的起点,对偿付能力现状的评价和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需要运用财务分析的方法构建一套完整的监管指标体系。在这套指标体系中,综合性指标应能给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总体描述,各分项指标则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影响偿付能力的不素。本文在研究美国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nsurance Regulatory Information System)、偿付能力财务分析工具评分系统(Financial Analysis Solvency Tools Scoring System)、风险资本模型(Risk-Based Capital Model)和英国的偿付能力额度(Margins of Solvency)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的设计和运用情况,并就现行指标体系中尚待完善之处提出了改进意见。我国目前使用的偿付能力综合性监管指标只有“偿付能力充足率”一项,该指标衡量了保险公司实际认可净资产相对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百分比。尽管我国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方法借鉴于英国成熟的监管经验,但是仍然存在再保险因素考虑不足、未体现新型保险产品影响、公式参数有待修正等问题。现行分项监管指标的设计则主要以美国IRIS和FAST评分系统为参考蓝本,形成了分别针对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两套体系。为了使指标更好地满足偿付能力监管的需要,本文在逐一对其进行解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增设“毛保费增长率”、增设资产负债管理类指标、取消“认可资产负债率”、改进“险种组合变化率”等多项建设性意见。鉴于上述综合性指标和分项监管指标的信息同源性(两者均生成于最近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数据),本文认为两类指标之间并非是一种一个侧重于评价当前、一个侧重于预警未来的并列关系,而是一种解释说明的递进关系。考虑到保险统计部门已经获得的大量可用资源,本文进一步提出构建多层次偿付能力静态监管指标体系的设想。在动态监管方式的配合下,从根本上满足保险监管当局分析各公司偿付能力现状和发展趋势的要求。最后,本文还探讨了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分析运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指标值本身并不具有绝对意义,要从指标数据中挖掘出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还需要监管部门对指标的深入分析。如何把握外在经济环境对指标值的影响,考虑各公司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透析相关指标之间的逻辑联系,是监管指标在运用分析中要格外注意的问题。只有明确了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真正原因,才能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局面,这也是指标分析对于监管工作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