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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客户需求日益多样化的背景下,为了满足客户需求,提高企业的响应速度,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供应链管理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重视。但是,供应链是由若干独立的企业所组成的,这些企业各自拥有自己的私有信息。通常,他们在做决策时都是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出发,然而,从单个企业利益最大化出发所做的决策会使得供应链上其他企业和整个供应链的利益受损。因此,为了协调彼此的利益,供应链各成员之间通常会签订一定的合同,以此来规范各方的利益,使得系统达到供应链总体利益最大化,或者即使无法达到总体利益最大化,也能至少各方都获得帕累托改善。另外,企业和企业之间由于各自有自己的私有信息,因此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种不对称信息可能使得供应链中的成员和整条供应链的利益受损,因此,如何实现信息共享,使得系统达到信息对称情况下的最优便是理论界和学术界研究的重点所在。
本文把易逝品作为研究对象,这类产品具有生产提前期长、销售周期短、期末产品残值低和需求不确定性大等明显特征。文章研究了由一个生产商和一个零售商所组成的两级供应链的协调。易逝品由于其期末残值很低,零售商在订购时,往往担心产品销售不出去,期末自己必须承担所有的成本,所以不会做出系统最优的订购量,这个行为会使得生产商和整个供应链的收益受损。对于这类产品的供应链的协调,回购合同是应用的最为广泛的。回购合同是指在销售季节开始时,生产商以一个批发价把产品销售给零售商,在销售季节末,再以一个低于批发价的回购价,回购零售商期末未售出的量。合同的目的是促使零售商做出系统最优的订购量,从而使得在零售商收益至少不低于签约之前的基础上,生产商和整个供应链的收益得到改善。
本文首先介绍了一个基本的报童模型,在这种模型中零售商的订购量为决策变量。结论表明,回购合同可以协调供应链。接着,文章分析了需求受零售价影响的供应链的协调,通过分析,结果表明,当批发价固定,只要回购价格确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回购合同是可以实现供应链的协调的。
接下来,文章考虑了零售商可以做出销售努力情况下的供应链的协调,由于零售商更接近市场,他更加知道市场的真实需求状况,因此,在这一部分的考虑中,本文分别从信息对称和信息不对称两个情况下来考虑。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文章研究表明,单一的回购合同无法实现供应链的协调,零售商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做出系统最优的努力水平,但是由回购合同和成本共担合同组成的联合合同可以实现供应链的协调。那么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这种联合合同是否还能实现供应链的协调便是研究的重点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生产商可能面对零售商谎报自己所面对的市场需求的风险,在本文的研究中,文章假存在两种类型的零售商,即市场需求为高的零售商和市场需求为低的零售商。研究的问题在与,生产商如何来激励零售商,使得他真实地告知自己面临的市场需求信息,在面对高市场需求时选择生产商为高市场需求提供的合同,在面对低市场需求时选择生产商为低市场需求提供的合同。文章研究表明,通过增加合同参数,零售商可以通过承诺费显示自己的类型,从而使得信息共享,达到信息对称情况下的系统最优情况。
在文章的各个部分均做了数值分析,通过数值分析来验证结论。文章最后总结了全文的分析结果,并探讨了本文研究的局限性,然后在此基础上指出了今后研究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