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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使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多姿多彩。随着两者关系的日益密切,一系列法律问题也接踵而来。要应对人工智能给法律带来的冲击,就要从法律视角对人工智能的性质进行思考。而人工智能能否被赋予法律人格这一问题直接关系着其在法律关系参与过程中的权利享有、义务和责任如何承担等一系列问题。因此,要想研究人工智能相关法律制度,如何看待和利用人工智能以及是否赋予其法律人格是一个首先值得探究的方向。为此,本文在引言中简要阐述了人工智能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应用越发广泛和频繁,对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不可替代的影响。人工智能为人类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问题,比如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划分困难,人工智能是否享有申请破产的权利等法律困境。这些问题显露出我国对于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制度以及法律责任承担制度等方面存在立法空白。因此,需要对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制度进行构想。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人工智能的概念及发展水平、法律人格的含义及构成要素、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特征等内容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赋予的必要性之学理基础与实践需求,即分别从学理和实践两个角度来分析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赋予的必要性。从学理上讲,对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赋予保有支持态度的学说分为三类,包括“电子人格说”“电子代理人说”和“拟制说”,这三种学说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进行界定。经过对该三种学说对于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制度做出的贡献和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对比和评价,作者更认同“拟制人格说”,并以此为基础对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制度进行构想。在社会实践层面上讲,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赋予对现行法律责任制度、法律人格制度的完善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的激励等社会现实因素决定了人工智能应当被赋予法律人格。第三部分是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可行性之法律制度和技术层面支持,要想判定人工智能能否取得法律人格,需要考虑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水平的程度高低和现行法律制度能否容纳该法律人格的赋予,这两方面是决定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制度是否可行的关键。第四部分是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制度构想,考虑到“法律人格”制度包含主体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四个逻辑层次。因此在对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制度进行构想时也从这四个层次入手。首先是在立法层面明确规定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肯定其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明确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确立采取审核登记制,以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和责任制度的构想,具体包括明确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和限度,以及责任制度的承担基础、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