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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行政权逐渐向传统私法领域不断扩张,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的情况愈来愈多,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需要建立起一套成熟的解决机制,来解决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行政附带民事制度就是在此背景之下,由实践催生起来的法律制度。虽然大量的法律实践证明在我国建立行政附带民事法律制度极具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该法律制度只是片面的存在于理论基础和个案的讨论中,立法上尚未有明确的观点。由于立法中尚未正式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导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处理程序及结论不一,涌现出“同案不同判”现象,这极大程度的有损司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增加当事人的诉累,难以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公平正义的司法感受。面对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大量涌现以及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其处理方式的随意性和片面性,2015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提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一并审理相关联的民事争议,这对处理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来说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是该种一并审理模式仍然难以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的需要,并且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该种一并审理制度的程序性规定甚少,面对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复杂性与广泛性,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我国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以司法实践中接触到的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案例为出发点,在评析我国现行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模式的基础上,进而通过与域外法律制度的相比较,提出在我国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再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成果,提出完善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建议,以供参考。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三个典型案例,分析现行法律制度下妥善处理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中存在着难题,即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大量涌现,并且纷繁复杂,采取单一模式解决该类案件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要。该部分在对案例思考的基础上,通过界定了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含义,提出从司法实践出发,行政和民事交叉案件划分为两种类型更符合审判实际,即民事诉讼中涉及行政争议案件和行政诉讼中涉及民事争议案件。本文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处理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发展过程。对于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应当如何处理,在201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对此未作出明确且具体的规定。司法实务中,往往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是民事争议先行处理,还是行政争议先行处理。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仅规定了行政裁决案件中,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一并审理民事争议。201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确立了行政诉讼过程中可以对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这对于解决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在立法上是一项重大突破,但仅仅一并审理依旧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在我国建立健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势在必行。本文第三部分分析在我国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该部分通过考察域外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处理情况,结合各国的文化传统和历史背景以及综合考量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在我国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能够适应我国现行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第四部分是对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该部分界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概念、特点,同时提出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适用条件和审理原则、程序性规定等方面内容。该部分通过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能够对该法律制度起到完善的作用,以期待我国能够早日在立法上确定该法律制度的地位。文章最后提出虽然现阶段行政附带民事制度未纳入立法之中,但随着社会生活中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大量出现,以及审判实务中对该类案件的处理,以及部分法院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试点、尝试等等,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已经纳入立法者的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