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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邮政业的改革和发展,我国也于2005年通过了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并逐步实施。邮政普遍服务是公共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面向所有社会公众提供的平等的、普遍的社会化服务,是保障公民通信权利的重要手段。2009年10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新的《邮政法》,新法第一次在立法层面明确提出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设计,用三分之二的条款专门对邮政普遍服务做出相关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邮政普遍服务的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加强邮政普遍服务规制来提高服务效率,提升邮政企业的运营能力,是我国邮政改革过程中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分析国外相关国家邮政改革,特别是邮政普遍服务规制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专家学者对相关行业的研究,定义了邮政普遍服务规制的内容。文章从政府规制理论切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运用比较分析、文献分析、模型分析等方法,分析我国邮政普遍服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比较总结欧盟、美国、日本等国普遍服务规制对我国的启示。文章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了邮政普遍服务补偿机制这一核心问题,从理论上证明了对邮政普遍服务承担者给予基金激励的必要性和引入竞争机制激励其提高服务效率的可行性。最后从体制改革、补偿机制、监管提升和法制建设等方面提出我国邮政普遍服务发展的建议:深化改革并组建经营普遍服务业务的实体公司;建立以普遍服务基金为核心的补偿机制;从质量和价格等方面加强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管;完善《邮政法》配套法律法规体系。由于国内专门研究邮政普遍服务规制的专家学者还不太多,希望本文能给其他研究者做一点点参考,从实践来看,随着新《邮政法》的颁布实施,我国邮政规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邮政普遍服务受到高度的关注,希望本文的几点建议能为监管机构今后的改革措施提供一定的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