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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通过将财产权利本身让与给债权人,使其成为被让与财产的所有权人,以此来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作为一种并非由学者提出,通过在民商事经济活动中运用以及法院的判例共同创设的非典型担保物权,让与担保在实务中多有发生,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具有扩大融资担保、债务人保留标的物的占有等制度优势,有助于节约交易成本,并且可以通过公示、清算等途径来确保双方利益平衡。我国法律缺乏相应条文对其进行规制,学界对于其的说法也是莫衷一是,由此导致司法实务中由于缺乏一个较为统一的判断标准,同案不同判情况严重,让与担保有效性的争议也一直存在。本文拟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让与担保相关案例进行梳理分析,依据现行法和相关学说,对裁判的结果及其法律适用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本人对于让与担保效力问题的看法。笔者撰写此文拟为我国司法审判中对该类案件处理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等问题提供一定的思路,对今后法官处理此类案件有所裨益。本文主体结构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让与担保的概述,先对让与担保概念进行界定,继而对让与担保的历史沿革和中国现行法进行梳理,最后就让与担保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引出下文具体讨论;第二部分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裁判案例进行梳理,并按照让与担保是否有效进行分类,得出实践中让与担保不仅在有效性认定上存在矛盾,对法律关系界定上也存在混淆的结论;第三部分在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的基础上,首先通过将让与担保与所有权保留和以物抵债进行对比,解决法律关系界定上混淆的问题;接下来分别对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定原则、禁止流质契约原则和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关系进行协调,破除让与担保实践中的合法性障碍;最后就现行法背景之下相关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方案,验证让与担保在实践中的效力;第四部分是对全文的思考和总结,在对实践中让与担保效力问题进行梳理解决后,提出笔者关于制度层面构建的思考。最后,笔者在对全文进行总结的基础上认为让与担保制度不应回避,应结合现行法对其效力作出有效认识,积累寻求纠纷解决的突破口,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