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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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尚短,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初次以正式立法的形式设立该制度,因此,整个制度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虽然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但该制度在整个诉讼法中占有重要地位。该制度通过平衡当事人权利和诉讼效率之间的价值,有效改善了很多案件长期悬而未决的情况,通过缩短诉讼周期大大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并严厉打击了犯罪,其发挥的价值现已得到肯定。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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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尚短,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初次以正式立法的形式设立该制度,因此,整个制度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虽然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但该制度在整个诉讼法中占有重要地位。该制度通过平衡当事人权利和诉讼效率之间的价值,有效改善了很多案件长期悬而未决的情况,通过缩短诉讼周期大大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并严厉打击了犯罪,其发挥的价值现已得到肯定。我国的缺席审判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是为了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因此具有惩治贪污腐败,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功能色彩,但纵观过往的案件,真正发挥该特色功能的案件在实践中尚不存在。2021年3月,最高检提出要对已潜逃在外多年的程三昌适用缺席审判制度进行公诉,这一行动正式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从纸面上激活,同时,该制度也将面临实践的检验。缺席审判意味着被告人将不能出席庭审,不能亲自在庭审中向法官表述自己意见。针对该制度的这一“缺陷”,为了更好地合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该制度的救济方式显得至关重要。目前,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救济方式分为普通的上诉救济渠道和特殊的重新审理渠道。上诉在普通程序中较为常见,因此,重新审理作为刑事缺席审判的特殊救济方式更值得深入研究。我国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重新审理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到案而启动重新审理,二是被告人在缺席判决生效后到案依异议提出重新审理。除此之外,对于重新审理程序再无其他规定,因此,重新审理程序存在很多不足,尚待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通过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重新审理程序的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以期能对该程序提出完善意见。本文由四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从刑事缺席审判中重新审理程序的基本概念、特征等对于重新审理程序的相关内容进行概述,其中专门一节对重新审理程序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进行研究,首先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论进行阐述,再对两者的关系加以分析;第二部分是通过分析重新审理程序在我国的现状,挖掘我国重新审理程序存在的问题,这需要前期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及重新审理程序的理论有深刻的了解和认识,这样才能从整体出发,较为全面地分析其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域外代表国家关于这一程序的立法情况,德法两国与我国的规定比较相似,因此是梳理重点;第四部分内容是在前几部分内容的基础上提出完善重新审理程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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