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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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迅猛发展,网络游戏亦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但是,我国网络游戏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却并不完善,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争议,与产业发展现状不相适应。对于网络游戏的法律性质认定,各地法院也是不尽相同,同案不同判情况较为严重。本文通过分析近十年来的十二个典型案例,发现我国司法实践对网络游戏的定性经历了一个从模糊到逐渐明朗的过程。虽然最近几年的司法实践基本确立了以“类电作品”保护网络游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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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迅猛发展,网络游戏亦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但是,我国网络游戏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却并不完善,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争议,与产业发展现状不相适应。对于网络游戏的法律性质认定,各地法院也是不尽相同,同案不同判情况较为严重。本文通过分析近十年来的十二个典型案例,发现我国司法实践对网络游戏的定性经历了一个从模糊到逐渐明朗的过程。虽然最近几年的司法实践基本确立了以“类电作品”保护网络游戏的做法,但是该做法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适用范围也受到较多的约束。对网络游戏的法律性质加以明确必须予以重视,这既是建构网络游戏版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基础,也能为司法实践树立一个具体明确的标准。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对网络游戏的版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第一部分,网络游戏版权的司法保护发展历程。该部分从司法实践着手,挑选出近十年的12个典型案例并分析其发展历程。本文认为网络游戏的版权保护模式经历了一个从元素拆分保护到相对统一的整体保护的过程,其中2016年的“奇迹MU案”和2018年“守望先锋案”是司法实践发展过程中最具代表性并且起到指引作用的两个案件。故本部分以2016年的“奇迹MU案”和2018年的“守望先锋案”为分界点,详细分析案件前后司法实践的变化。另外,本部分还探讨了元素拆分保护模式的不足,以及目前司法实践以“类电作品”保护网络游戏的优缺点,并提出网络游戏成为新型版权作品应是未来的发展必然。第二部分,网络游戏的独立版权作品属性证成。本部分在第一部分关于类电作品与网络游戏异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网络游戏作为独立版权作品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提出网络游戏能够成为独立作品类型的基础为其具备交互性。因为其具备交互性这一特点,使得其他作品都不足以完全评价网络游戏这一作品。最后本部分分析网络游戏的核心要素——游戏规则,评价其与思想、表达之间的关系,并对网络游戏进行定义,明确其应当具备的构成条件,强调在侵权认定时不能忽略网络游戏的整体性。第三部分,网络游戏作为独立版权作品的侵权认定,本部分主要分析作品侵权认定的标准和主要方法。本文认为,针对网络游戏作品的实质性相似认定,变通适用“内部+外部检测法”更加合理,采用此种方法可以维护网络游戏的整体性,不会忽视网络游戏内在的整体体验。在侵权认定上,本文分不同类型作品之间的侵权、游戏作品之间的侵权以及外挂与私设服务器侵权三种情况进行分析,并认为应当在上述三种侵权类型基础上,综合考量损害结果和侵权人受益两者确定赔偿数额。第四部分,现阶段网络游戏版权保护体系的完善建议。本文认为,设立新型作品保护网络游戏不会一蹴而就,需要平稳向其过渡。因此,现阶段需要我们从各个环节完善网络游戏的保护系统。首先,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应当通过立法确立当下比较合理的类电作品保护模式。其次,在司法层面上应当注意游戏之间的整体对比,不可忽视网络游戏的整体性。再次,行政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最后,游戏行业也可以设立管理组织对网络游戏的研发、运营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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