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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标或商品的“相似性”作为商标侵权认定的判定标准,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以来适用了三十多年,直到《商标法》在2013年所做的第三次修改。我国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以“相似性”为基础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发展到现在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的“相似性+混淆可能性”的判定标准,不断完善的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更有利于解决商品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各类商标纠纷案件。本文第一部分对“相似性”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的概述,针对之前的商标侵权认定标准一“相似性”地位的转变、以及侵权判定中“相似性”标准在司法实践适用时面临的困境进行了描述,由此进一步提出在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中引入“混淆可能性”这一新认定标准是非常有必要性的。第二部分通过对“混淆可能性”基本概念以及“混淆可能性”扩张性理论的具体阐述,更进一步加强了对现行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的理解。在对“混淆可能性”认定标准的发展阶段进行描述的过程中,推断出该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更加科学化、法律化的原因。第三部分从国际社会中比较典型的几个国家的商标法规范出发,进一步论述“混淆可能性”存在的必要性。对国际社会中普遍适用的商标侵权判定标准进行探讨以及对比,通过对美国、欧盟、国际公约中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的深层次了解,指出我国现行的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是以“相似性”为基础,最终的认定条件是“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方面更加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第四部分通过具体的案例,“雉鸡”商标侵权案和“舌尖上的诱惑”商标纠纷案,更深一步的说明“相似性”的商标侵权判定标准在案件判定应用中的不足之处,以及“混淆可能性”判定标准的在司法实践应用中的现实意义。第五部分对我国在商标侵权判定中的不足之处进行阐述,其中包括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标准来判断“相似性”和“混淆可能性”,即达到什么程度构成“相似性”、达到什么程度构成“混淆可能性”,以及在面对疑难案件时通过什么样的考量因素,可以就此判定有混淆误认的可能性等问题。最后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审判主体的完善、规定混淆可能性的唯一标准,以及进一步细化混淆可能性的判定因素等角度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我国《商标法》中关于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伴随着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案件的日益增多,在不断的修改和补充中逐步走向完善的。经济社会在不断地发展,法律作为服务于经济社会的一种上层制度,应当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不断完善,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进程,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关立法,在交流中汲取其他国家先进的规章制度,逐步形成一部更加完备细致的现代化商标法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