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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的现行民事诉讼立法与诉讼法理论界均未明确将其列入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体系之中。尽管有少数学者在其主编的法学教材或撰写的论文中将其列为原则,但毕竟未形成主流观点。缘此,在理论上和在实务层面都由于欠缺该基本原则的指引而出现了若干困境。本文主张将直接言词原则纳入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之内。文章认为:将直接原则纳入其中,不仅将对庭审构造和证据的质证、认证产生重要影响,且有利于强化审判的直接性、有利于裁判者直观形成心证、也有利于为证据信息的直接输出奠定形式基础;而言词方式,能够为法官心证形成所必需之证据信息的确立构建互动型的对话空间。为此文章较为详细地考察了域外民事诉讼立法相关规定,笔者发现,不管是直呼“直接言词原则”的大陆法系诸国家,还是称谓“传闻证据规则”的英美等国,在立法中都对直接言词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传闻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运行有时比直接言词原则的规制更为严格。通过比较、借鉴与论证,本文提出将直接言词原则列入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中是合乎时宜的。在此基础上,本文对相关困境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初步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制度构建有所助益。全文分为七个部分,除前言与结语外,中心部分为五个板块:第一部分,对直接言词原则进行概念的界定,区分了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的独立性与融合性,并开创性地从主体要素、对象要素、时空要素和方式要素四个方面论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要件构造。第二部分,重点在理论层面厘定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方法论依据和诉讼法原理。其中,基于诉讼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这一基本任务而运用的认识论,是直接言词原则发挥其对于证据信息揭示、优化裁判者证据认知的基础。通过对证据形成的信息源和受众分析,在信息论的视角下对庭审证据质证和认证进行新的功能定位。在诉讼法意义上,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当事人实质参与诉讼的程序正义性,并能实现认知途径的常识化建构方式,以使案件事实的认定经由法律的途径开示而获得其正当性基础。第三部分,旨在通过比较法的研究,分析两大法系关于直接言词原则的立法渊源及其具体的立法体例。基于两大法系不同的裁判者构造体系(仅有法官裁判和法官、陪审团二元裁判),出现了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原则和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的分野。第四部分,回归到我国既有直接言词原则的立法以及现实运行中的问题,通过实证分析,指出证人出庭、审判委员会、法官素质和非集中审理的现状对于直接言词原则在诉讼过程中贯彻落实的侵蚀。第五部分,尝试提出了解决我国当前直接言词原则在诉讼中虚化的制度建构:包括充实直接言词原则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强化质证、认证制度;重新定位审判委员会职权和建立集中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