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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格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国际社会中涌现出许多新的国家和政权,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相关问题的妥善处理,成为促进国家间和平交往的重要基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通过革命的方式推翻了中华民国政府,实现了对中华民国政府的继承。但是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却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甚至在这段时间里,中国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代表席位仍然由中华民国政府占据,致使大陆和台湾两个政权同时存在的问题至今仍未得到解决。导致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固然有深刻的国际政治根源,然而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国际法继承理论中,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相关概念和原则的混淆所造成的。本文将从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概念与相关国际实践为切入点,探讨两者之间的区分标准。从国际法主体是否具有同一性的标准来看,中国发生在1949年的继承应属于政府继承的范畴,因为在这个继承过程中,中国的国际人格者没有发生变化,变化的只是国内的执政政府。本文采用了《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对国际法渊源的规定,通过借鉴和对历史上有关政府继承的国际实践的分析,首先肯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的继承,得到了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事实,尽管这是一个漫长且复杂的过程;其次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对待中华民国政府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态度上,尤其是关于条约和债务方面的继承,采取事先审查并予以区别对待的做法符合国际实践的惯例。从政府继承的实践成效来看,中国1949年的政府继承至今依然尚未完成。中华民国政府并没有宣布逊位或消亡,而是在中国境内的台湾领土上实现着有效控制,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仍然代表着中国活跃在国际舞台上。本文从历史的角度进行考量,分析导致新中国政府继承特殊性的原因,并通过对国际法继承理论的相关学说和原则进行比较分析,归纳权威专家学者的观点,总结推导出解决中国政府继承特殊性所引起的有关问题的方法。中国政府继承的特殊实践,为国际法的继承理论带来了“逆条件承认”和“一国两制”两个原则。本文通过对产生两个原则的历史事件和相关成功案例的回顾,一方面,探究这两个原则在解决中国政府继承问题特殊性时所发挥的作用;另一方面,从中国关于政府继承的实践来看,这两个原则为国际法的继承理论提供了新的模式。中国在国际法继承理论中的成功实践与贡献,也充分的证明了国际法中国理论的可能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为未来更多的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的诞生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