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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人类社会存在公正与不公正的问题以来,正义就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它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而程序正义被看作是实现这一理想的手段和过程。在西方法学界,程序本位主义价值理论一般认为: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在于它本身是否具有一些程序内在的优秀品质,只有法律程序自身的公平、合理的价值得到保障,那些利益受到程序结果直接影响的人才能受到基本的公正对待,即才能享有作为一个人而非动物或物品所必需的尊严。从这种意义上讲,罗尔斯将程序价值定位于纯粹的正义;德沃金将程序价值定位于主体的道德;富勒将程序价值定位于形式正义;马修、萨默斯、贝勒斯等则将程序价值进一步定位于人的尊严,都是一种程序本位主义价值观的体现。西方法学界一直在探讨的也是这种程序本位的价值观。
本文综合运用概念界定、分析推理、辩证推理以及价值判断等研究方法对现有程序法律规范进行分析、归纳,以求从法理学的角度探讨法律程序公正与人权保障的概念、演进及关系等问题,分析我国以公正的程序保障人权的观念障碍与制度困境,并提出完善的构想。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程序公正,阐述程序公正的定义,介绍几百年来各国学者对程序公正理论的研究及探索,论述以公正的程序保障人权的历史背景及理论渊源;第二部分结合人权保障的视角,提出人权的定义,分析程序公正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揭示人权是衡量法律程序“正当性”的价值标准之一,程序公正保障人权的基本手段,二者相辅相成;第三部分详细分析我国以公正的程序保障人权的问题,包括观念障碍与制度困境,为完善人权保障机制确定了理论前提;第四部分提出了在我国实现以公正的程序保障人权的具体构想,结合当今我国的法治要求和经济、文化、政治等背景,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构建保障人权的程序公正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