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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是一项非常耗费时间、金钱的活动。船厂通常需要寻求一定的资金来源以最终完成船舶的建造;银行则往往希望就其提供的贷款获得有效担保。我国《物权法》的颁布使得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相应抵押。不过,法律能否在现实中产生预期效果,需要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于是,与建造中船舶抵押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就需要一定的探讨,以便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为此,本文第一章主要交待论述的背景。其中,第一节简要介绍船舶建造的相关法律主体及船舶建造合同。第二节简述世界航运业给船舶建造带来的融资压力,还比较了我国与先进造船国家及近邻韩国在行业政策上的差别,以及《物权法》颁布前我国原有法律对船舶建造融资的限制,在此基础上指出浮动抵押是解决现存问题、推动我国船舶建造融资向前发展的一个可能途径。第二章主要阐述浮动抵押的相关问题。第一节结合浮动抵押在英国得以产生和发展的相关案例,分析这种担保方式的特征和优点。第二节分析了中英两国学界对浮动抵押弊端的某些看法,并提出笔者对此的理解。进而,通过探讨建造中船舶符合浮动抵押对抵押财产的要求以及浮动抵押在实现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时的优势,笔者认为浮动抵押适用于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可行性。第三章主要阐释建造中船舶抵押的运行问题,包括其设立、登记和实现。这其中,第一节分析了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这个与建造中船舶抵押权设立相关的问题,并在这个前提下,探讨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时间问题。在第二节中,笔者依现行立法对相关抵押的登记要求,阐述了法律本身的规定,并简要探讨了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的效力期间。第三节阐述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并通过分析此类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在客体方面的区别,探讨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最后一节分析了山东、江苏和辽宁三省颁布的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办法的主要内容,并探讨了《物权法》的生效对三省《办法》带来的影响。船舶建造往往涉及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船舶建造方面又有着不同的规定。因此,可能产生的纠纷如何适用法律成为最后一章探讨的问题。第一节通过介绍武汉海事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出我国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纠纷适用的冲突规范存在的不完善。第二节讨论了上述不完善可能带来的影响,并在借鉴《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指出应分别规定公示要件及其效力不同的冲突规范。通过上述探讨,笔者认为完善建造中船舶抵押相关的各类问题是切实保护当事人利益从而推动我国造船(融资)发展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