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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解决互联网市场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反垄断执法争议,通过域外执法案例分析,阐释该类条款区别于传统垄断协议的特殊性,分析执法实践中规制该类条款的障碍和不足,在明确互联网市场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协议性质之后,创造性地提出分析该类条款的竞争效果的路径和方法,并针对执法和司法实践的相关制度提出完善建议,从而提高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的质量和效率。遵此逻辑,本文除导言、结语外共设如下四章。第一章是“互联网市场最惠国待遇条款概述”。首先,本章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概念出发,将其国际经济法层面的含义引申到国际反垄断法层面,阐述了最惠国待遇条款在互联网市场领域的特定含义,从而为后文的论述奠定基础。接着,依据欧盟的反垄断执法实践,将互联网市场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分为狭义的互联网市场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广义的互联网市场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此外,本章还分析了互联网市场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可能造成的消极竞争效果和积极竞争效果。本章阐述了互联网市场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具体内涵和可能导致竞争效果,为后文的分析论证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是“互联网市场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反垄断规制的立法和执法现状”。本章分为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在立法方面,先介绍了美国、欧盟的限制竞争协议规制制度,然后我国针对垄断协议的立法制度。在执法层面,按照时间顺序分别介绍了影响力较大的美国苹果电子书案、欧盟的Booking.com酒店预订案和HRS案,分析其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对互联网市场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分析思路和执法结果,并结合大量的国外学者对该系列案件的探讨,总结域外对此类案件处理的高明之处和有待完善之处。此外,虽然我国尚未出现互联网市场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但是最惠国待遇条款案件在实践中早已发生并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处罚,如娄底保险业垄断协议案和伊士曼案件,针对这两起案件也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和总结。第三章是“互联网市场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反垄断规制的路径考察”。通过第二章对联网市场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反垄断规制的立法和执法现状的分析,总结立法和执法存在的障碍和不足。立法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互联网市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了执法的不确定性。本章从该条款规制的不足、协议性质的模糊性和互联网市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三方面论证对互联网市场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进行反垄断规制的路径选择。第四章是“完善互联网市场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反垄断规制的建议”。本章从明确该条款的性质、对该条款进行竞争效果分析的路径探讨和如何提高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的效率等三方面对反垄断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提出建议。首先,对于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的二元垄断协议认定模式,应制定垄断协议一般条款,从而解决该模式造成的弊端;其次,从目前《反垄断法》“禁止+豁免”的竞争效果分析的立法模式出发,可将对互联网市场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竞争效果分析路径按逻辑顺序分为事实认定、违法性分析和豁免制度考量等三个阶段;最后,实践中要利用经营者承诺制度,提高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效率,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基于双方诉讼力量和公平性考量,应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