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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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地方AMC)从设立至今已有近三十年的历史,但从2012年开始,它才拥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能够在法律文件的指引下发展,参与地方性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自设立以来,地方AMC作为中国不良资产行业的重要参与者,在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维护地方经济金融秩序、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业务的扩张,一些地方AMC逐渐偏离了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营业务方向,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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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地方AMC)从设立至今已有近三十年的历史,但从2012年开始,它才拥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能够在法律文件的指引下发展,参与地方性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自设立以来,地方AMC作为中国不良资产行业的重要参与者,在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维护地方经济金融秩序、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业务的扩张,一些地方AMC逐渐偏离了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营业务方向,法律体系的不足也随着其在业务开展中不断遭遇制度障碍而暴露出来。近年来,随着监管部门对地方AMC提出“回归本源,专注主业”的要求,地方AMC需对其违规开展的业务正本清源。同时,为了解决地方AMC面临的制度障碍问题,有关地方AMC的法律制度体系也应当进行重构。因此,在不良资产激增、地方AMC扩容的大环境中,研究地方AMC的功能偏离和制度障碍,找到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地方AMC法律体系的改进建议,对不良资产管理行业和整个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梳理了地方AMC诞生的原因、地方AMC法律体系的演进脉络和功能定位,并对地方AMC进行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要业务模式做了类型化分析,揭示其开展业务的“应然”状态。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地方AMC开展的偏离不良资产主营业务的违规业务进行了梳理,包括通道业务、类信贷业务和配资业务,并进一步分析了其违规展业的主要原因,即一些地方AMC违规为市场主体获取资金和银行规避监管提供高效便捷的通道。同时,本文对地方AMC法律体系的现有缺陷从行业立法和地方金融立法这两个维度进行了探讨,提出由于当前法律制度存在不足,在多个方面形成了行业发展的制度障碍,包括行业立法不健全、法律支持政策不充分以及在地方金融监管层面存在监管缺乏统一授权、权限划分不明、协调机制不畅、监管能力不足以及尚未正确处理发展和监管的关系等问题,并提出引发这些问题的一个共性原因是地方AMC的法律属性尚未明确,导致当前的法律规范无法充分与其发展需要相匹配。为充分发挥地方AMC化解地方不良资产的作用,本文基于实践中呈现的功能偏离和制度障碍问题,结合国外不良资产专业处置机构的经验,确立了强化监管与支持促进并举的立法理念,在其指引下进一步提出了优化地方AMC法律体系的具体建议。第一,各方面主体需多措并举地促进地方AMC专注主业。其中,国家需加大对其违规业务的处置力度、对其日常业务运作进行穿透式审查、强化对其信息披露要求;地方AMC行业内应成立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规范业务发展;各地方AMC应健全内部自律机制。第二,国家应当强化对地方AMC的针对性立法和政策制定,统一与其相关的司法裁判标准并出台适用于地方AMC的财税优惠政策,支持其合规发展。第三,应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具体建议包括明确地方AMC的类金融机构属性、中央与地方政府加强协调,明确各自职权范围、正确处理加强监管和促进发展的关系以及不断与时俱进、运用金融科技提升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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