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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有一些人体质与常人不同,更为脆弱,这也导致他们身心更容易受到伤害,且伤害程度要更加严重。这种体质可能是先天的,例如遗传性心脏病、血友病;也可能是后天形成的,例如脑瘤、癌症等等。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确认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是由侵权人全部承担,还是由双份按照责任大小分担损失,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从本文结构上来看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是序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研究背景、意义以及研究综述;第二部分对受害人特殊体质对侵权责任影响的价值判断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损害的公平分配与损害的预防效率、特殊体质受害人的行为自有保障以及受害人特殊体质的经济分析;第三部分对我国受害人特殊体质案件生效判决统计分析;第四部分对受害人特殊体质侵权案件件裁判的考量因素,主要从侵权法上因果关系与过错的竞合、因果关系对受害人特殊体质侵权责任的影响以及过错对受害人特殊体质侵权责任的影响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第五部分对审理路径的构建进行了论述,主要是建议规范特殊体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建立特殊体质损害参与度评估体系、建立限制赔偿原则、给予充分必要的自由裁量权角度出发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