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清时期福建地区民间法对林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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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中国社会,特别是进入到封建社会后期的明朝清朝,法律的多元现象是一个现实的存在,除国家律法之外,还存在着一套地方性规范,它是乡民们在长期的生活与劳作中形成的,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调整和解决了他们之间利益冲突的民间法。民间法的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广大的没有朝廷律法予以规定的领域,人们习以为常的恪守宗法族规、遵循乡规民约,过着有秩序而且正义的生活。并且朝廷律法,是一套农民所不熟悉的知识和规则,在很多情况下,他们与乡土社会的生活逻辑不相一致。之所以有朝廷律法与民间法的划分,因为学界有这样一个理论预设,那就是存在着一个二元架构的朝廷与民间之分。翻开中国古代史我们不难发现,国家权力对民间社会的控制极为有限,只是到县这一级,并且其所管辖的范围大多是一些刑事案件,众多的案件都是通过乡村社会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予以解决。明清时期的福建民间地区,也存在着大量历代相传的宗法族规和乡规民约,并目还不断的出土一些碑刻,它们都是重要的传世文献资料。笔者在这里试图通过对族谱上记载的有关林木保护的宗法族规、铭刻于石碑上的护林乡规民约和沿袭于民间的各种习俗进行全面的解读,明晰明清时期福建地区民间法在保护林木方面的详细条款规定,以此来展现民间法独特的传统文化内涵和传承机制,独立的法律价值。距今5000年的福建全省的土地上几乎到处都覆盖着茂密的森林,目前少林的沿海地区也是森林密布,鸟兽繁多。《汉书》记载,距今2000年前,福建地区“行数百千里,夹以深林丛竹;水道上下击石,林中多蝮蛇猛兽”。宋梁克家《三山志》描述,福州一些地方在唐初还是没有完全开发的原始林区,“穷林巨涧,茂木深翳,少离人迹,皆虎豹猿猱之墟”。早在秦汉福建已开始了植木造林,明清时期官民护林造林同时达到顶峰。任上官员提倡植树护林,朝廷在福建多处山林实行封禁,立“奉宪碑”;清光绪年间,福建省官吏程听彝制定了《福建省劝民种树利益章程》。当地乡民也纷纷效法,或夹道植树木或遍山插杉木。福建在秦汉以前是闽越族人的栖息地,汉代以降,特别是东汉末、东西晋、唐初、唐末五代,是北方士民大规模迁居闽中的高潮时期。这样,正当中原地区的门阀土族制度由极盛走向衰微甚至土崩瓦解的时候,福建的巨家大族们仍然不忘以门第相高,以世阀自豪,并且久久长存于社会观念之中。再加上北方士民入闽之初和福建早期的开发,缺乏应有的政府控制力和社会秩序,人们获取生产和生活空间,大多依仗自身的势力甚至于军事实力,弱内强食,强欺弱,众暴寡。在这种社会环境里,家族的团结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随着朱元璋建立明朝,加紧光复儒学传统,加之福建山海经济迅速发展,福建民间宗族组织的发展进入了鼎盛时期。清朝在统一台湾后,社会进入安定发展时期,福建的许多家族进一步巩固发展了宗族组织。明清时期福建地区民间法对林木的保护,主要集中体现在宗法族规和乡规民约。闽人注重对生存环境的选择,认为“山川秀发”、“绿林阴翳”的山水胜地有利于子孙后代的发展,所以在多数的宗谱族谱中都有村落坟茔周围的风水林不得盗砍的祖训族规。浦城高路季氏、连城文川李氏、惠安龙山骆氏族谱都载有:不经宗族同意和批准,任何人不准砍伐宗族山林一树一木。一些大宗世族还建有公共风景园林供乡民休闲赏玩。宗谱家法提倡植树护林、保护环境的行为,特别是注重风水林的营造与保护,对维护自然生态的平衡,防止聚落附近的水土流失,改善村落的小气候及环境质量,保障宗族成员的生存基础,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宗族的禁规严密、惩治苛刻严酷,故在客观上培养了闽人种植和保护林木的习惯,产生了巨大的植树护林效应和约束力量,而这种约束力量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力,影响和制约着人们的行为。除开宗法族规,在福建广大民间地区,以碑刻、乡约和习俗为表现形式的村落习法也对林木保护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反映了福建林木保护和管理的一般性样式。明清福建的禁止性林木保护碑刻,除拥有明确的禁止和惩戒性条款规定外,还有鼓励举报违犯条款的内容。而对禁止性条款的违犯者,明清福建还具有独特的罚戏、罚酒等惩罚性规定。这实际上体现了福建当地的社会风俗和民间习惯。应当指出的是,寓严禁、奖惩于保护之中的明清福建林木保护碑刻,在福建民间社会中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所谓“乡规民约”;其制定和实施也拥有一整套完备的机制有的是以村庄所在宗族的族长和其他宗族头面人物组成的管理人员负责。以宗法族规和乡规民约为代表的民间法对林木的保护机制有着自己独特的内在文化底蕴和外在表现形式。林木对于闽人永远是神秘的,他们崇拜林木,由敬畏引发祭祀,进而将祭祀强化为禁忌。在对林木的禁忌生成的同时,围绕着血缘及地缘构建的福建地区的民间社会逐步成为日常生产生活的制度基石,宗族族长或者村落长老依靠原始的民主制度和血缘地缘聚居团体特有的等级制度将林木禁忌沉淀并内化为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的规约。明清时期福建地区的民间法对林木的保护可谓无微不至,不仅仅有深刻的信仰作为思想基础,更有完整的条款规定了哪些行为是违反林木保护的,要受到怎样惩罚,由谁来执行。与朝廷律法相比较,或许在形式上会粗糙一些,但是它实际的效用却是一些官方律法无法达到的。由于存在着两套不同的法律体系,冲突是必然的,但我们应该更多的看到它们之间的融合。至少在林木保护方面,尽管存在一些具体追求上的差别,民间法和朝廷律法在法律意图上是一致的,而且在很多案例中,这两种被认为是水火不相容的力量相互配合,互相弥补,使得矛盾得以迅速而有效的化解。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包括民间法是一片肥沃的土地,尽管我们已经在这片热土上祖祖辈辈生存了几千年,却没有尽到耕耘的责任;我们当然需要阳光、雨露,但我们不应抛弃我们植根的热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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